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 日本在寻求经济增长的同时, 也对岛国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超出环境承载能力的影响。在20世纪60年代之后, 对环境造成的累积性影响逐渐转变为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 并且愈演愈烈, 其中几次大规模的公害事件最为突出。以水俣病、骨痛病为代表的公害事件, 不仅对日本敲响了环境保护的警钟, 也在世界范围内掀起重新审视人类与环境关系的热潮。在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的同时, 日本的资源匮乏程度也在不断加剧。
在这一背景下, 日本的环境法律体系得以完善, 如, 1967年通过了《公害基本对策法》, 1970年通过了《废弃物处理法》, 1972年的《自然环境保护法》和1993年的《环境基本法》等。这些法律均是在不同历史时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 也是不同环境法律领域中的基础性法律。时至今日, 这些法律已经经过了多次修订, 如《废弃物管理法》自1970年已修改了20次之多。日本以数十年的时间构建和不断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几乎涵盖了环境保护领域所有的重要事项。在这之中, 以《废弃物处理法》等综合性法律和若干单行法律为主要内容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在日本生态环境保护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在法律体系总体结构上, 日本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层次分明, 具体分为3个层次:基本法、综合法和专项法。在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过程中, 日本坚持了循序渐进的原则, 并以“从具体到概括再到具体”为立法脉络, 使整个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环环相扣, 紧密衔接。因此, 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是日本发展循环经济的基础和重要保障, 也是值得我国借鉴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一, 在基本法层面, 日本在2000年制定了《促进循环型社会建设基本法》。与该法相辅相成的是2000年《新环境基本计划》和2003年《促进循环型社会建设基本计划》。早在20世纪90年代, 日本在大力发展环境法律的过程中, 就较为重视循环经济内容的引入。1993年的《环境基本法》便明确提出了“建设以循环为基调的经济社会体制”。此后, 经济产业省等政府部门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提出了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构想和框架性内容。日本在2000年总结并发展了上述先期工作, 制定了循环经济领域的基本法———《促进循环型社会建设基本法》。《促进循环型社会建设基本法》作为日本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法, 为整个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提供了重要基础和依据。有学者赞誉该法为“当今国际社会在经济、社会、环境法制领域的最新法规”。
第二, 在综合法层面, 主要有1970年颁布并经多次修订的《固体废弃物处理和公共清洁法》 (一般称为《废弃物处理法》) 和1991年的《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各国发展循环经济, 主要是以3R原则为核心, 即减量化 (Reduce) 、再利用 (Reuse) 和再循环 (Recycle) 。在日本循环经济综合法中, 《废弃物处理法》主要涉及控制废弃物的产生以及与处理废弃物有关的事项, 它在将减量化目标融入到经济社会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例如它要求在产品的设计环节就应当考虑到减少废物产生的需要。《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主要涉及资源再生利用的问题, 该法在资源节约与回收利用方面, 提出了5个具体措施:节约生产资源与延长使用寿命;回收废弃零部件;循环利用已回收产品;标明产品分别回收标签;有效利用副产品。以3R原则为核心的循环经济发展, 首先应当依托于对3R原则的贯彻和具体化, 以“减量化”为重点的《废弃物处理法》和以“再利用”“再循环”为重点的《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作为循环经济领域的综合法, 为日本发展循环经济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也为日本在循环经济各个领域的立法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样本和参照。
第三, 在专项法层面, 日本在循环经济涉及的多个领域, 颁布了相当数量的专项法。这其中, 以《包装容器再生利用法》《家电再生利用法》《建筑材料再生利用法》《食品再生利用法》《汽车再生利用法》《废弃小型电子产品循环再利用促进法》等为主要代表。循环经济的发展是很难由单一立法或一套法律制度予以全面规定的。因此, 无论是《促进循环型社会建设基本法》, 还是综合法《废弃物处理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都难以针对各行各业的具体问题予以详细的规定。为了使循环经济立法在各个行业的规制中具有可操作性, 日本以家电、建筑、食品、汽车等行业为主要对象, 分别颁布了具有针对性的专项法。这些特别规制行业的选取, 体现了日本经济发展的特殊性。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在实施中的一大阻碍, 是立法宣言性过强, 而可操作性过差的问题。日本的循环经济专项法无疑是对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一大启发。上述专项法主要规定了制造者、消费者以及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如《家电再生利用法》规定“消费者处置废弃家用电器必须交给零售商, 并按要求支付回收利用的费用”以及“制造商有责任回收特定的废弃家电”;《包装容器再生利用法》规定“容器包装生产企业负有对用毕废物回收利用和处置的义务, 费用加入售价”;《家电再生利用法》规定“废弃电视、冰箱、空调和洗衣机由厂家负责回收、再生和处置, 用户向厂家交付少量再循环所需费用”。这些循环经济专项法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为日本各主要行业的循环经济建设提供了常态化的发展模式。
日本层次分明、循序渐进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为循环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自1970年《废弃物处理法》颁布以来, 尤其是1993年《环境基本法》制定和《废弃物处理法》修订以来, 日本循环经济在许多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日本循环经济发展数十年来, 通过环境教育与宣传, 妥善地实施循环经济法律政策, 已经基本将循环经济理念融入到了经济社会生活之中, 完成了初步的循环型社会的建设。在家电再利用方面, 2007年日本的空调、电视机、电动洗衣机和电冰箱的再商品化率已经高达82%, 废弃家电已经基本能够通过产业化的再利用措施而实现再生利用。在循环经济技术创新方面, 日本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大力强调“官产学”共同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以具有针对性的制度措施, 鼓励有利于循环经济建设的技术开发, 如1985年左右开始的电器汽车燃料电池技术开发、1992年进行的二氧化碳的固定化以及有效利用的技术开发等等。为推广循环经济技术, 环境省和经济产业省对相关项目予以财政资助, 主要体现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方面, 自1997年开始日本在“零排放工业园”的基础上建设生态工业园区, 以发展静脉产业为主, 至今已经建立了二十几个生态工业园区, 碳排放水平明显下降。
来源:中国知网,作者吴真 李天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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