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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影响冶金原燃辅料领域发展的重磅政策
发布时间:2024-12-25 11:27:23 浏览:9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发布

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矿产资源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矿产资源法自198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大修(此前分别于1996年和2009年进行部分内容修正),对促进我国矿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从整体目录来看,新矿产资源法新增了矿业权、矿区生态修复、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监督管理等相关章节,并取消了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章节内容。从立法目的来看,新矿产资源发新增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矿权人权益保护”“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以及改变“发展矿业”目的为“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体现了新时代对矿业领域的发展要求;也为“矿业用地获取”“矿产资源压覆”等历史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新矿产资源法对铁矿行业的影响主要体现:

其一,“明确加大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贸易、储备等的支持力度”,铁矿作为我国24种战略性矿产之一,可以获得国家相关政策支持。

其二,在“矿业权概念的深化”“矿业权获得方式”“探转采条件”“矿业用地获取”“生态修复要求”“矿产资源压覆问题”等方面的修改、完善,都有利于铁矿行业健康高质量发展。

其三,对包括铁矿在内的所有矿业行业提出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等新的发展要求。

冶金矿山领域: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

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

4月15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快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通知》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具备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评估的经验和能力,能够长期稳定开展评估工作。《通知》还明确了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对第三方评估机构人员组成、工作要求、工作流程细化了规定,并明确了评估过程中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

《通知》明确,强化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制定《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要求》,推动绿色矿山名录建立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将符合标准条件的矿山企业纳入省级或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及时按程序移出,并对移出名录的多种情形进行了明确。

《通知》修订完善了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将2020年发布试行的100项1000分的评价指标,精简为49项100分,突出重点指标,切实提高指标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通知》将评价指标设置为约束性指标和提升性指标,约束性指标为底线要求,同时计划组织研究制定露天开采矿山、地热矿泉水等绿色矿山行业标准,进一步健全标准体系。

《通知》强调,将进一步强化对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监督考核。对已有绿色矿山,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年抽取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实地核查;对尚未开展创建的矿山,加大指导督导力度,督促尽快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并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此外,《通知》鼓励矿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强绿色低碳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改造,采用信息化技术,推动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通知》明确了绿色矿山激励支持政策方向,要求各地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创新支持政策;明确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职责,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推进分工协作,共同加强绿色矿山日常监管。

焦化领域: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1月15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正式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底,重点区域力争60%焦化产能完成改造;到2028年底,重点区域基本完成改造,全国力争80%产能完成改造。

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全工序、全流程提升企业大气污染治理和管理水平,又要统筹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优化调整。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过程要实现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推动污染物排放强度和碳排放强度“双下降”。

目前,超低排放的治理体系已经走向比较成熟的系统治理,即以超低排放为抓手,统筹产业结构、节能降碳、清洁生产,推动行业的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据介绍,经初步统计,截至2023年底,全国25家钢焦联合企业、7200万吨焦化产能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并在钢协网站公示。

我国焦化行业产量大,产业布局集中,装备水平参差不齐,产业链短。虽然相比火电、钢铁、水泥的体量稍小,但其特征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危害较大。除此以外,我国焦化行业脱硫脱硝等治理设施有提升空间,物料和产品运输环节减排潜力大,精细化管理减排潜力大。“看到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取得的成效,我相信,焦化企业完成超低排放也没有问题。”生态环境部相关同志表示,焦化企业要系统谋划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统筹减污降碳;实施超低排放改造要力求做到“四真”(企业领导真重视、资金真投入、实施真工程、管理水平真提升)、“四要四不要”(要成熟可靠技术,不要鱼目混珠;要统筹减污降碳,不要治标不治本;要时间服从质量,不要欲速不达;要扶优汰劣,不要劣币驱逐良币)。

废钢领域:废钢税务改革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实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以进一步提升废钢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收购废钢时取得发票的便利性,明确了“反向开票”的实施条件及申请流程,为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全产业链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公告》明确,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由销售方(收款方)向购买方(付款方)开具发票,为常见的“正向开票”;“反向开票”,即发票的开具流程与常规流程相反,由购买方(付款方)向销售方(收款方)开具发票。通俗讲,钢厂从废钢经营者买得废钢之后,向废钢经营者付款,并开具发票。

业内人士认为,“反向开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明确,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这里“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就是“反向开票”。

业内人士分析,实行“反向开票”,能降低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的经营风险。实施“反向开票”,为废钢行业提供了合法合规的操作路径。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出售者“反向开票”需满足条件,加强供货商管理和与地方税务部门沟通。现金交易者将按销售额0.5%预缴个人所得税,建议合法合规足额缴税。

按照《公告》,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实行反向开票,通过税收政策的规范,适用执法标准的全国统一,更加有效地推进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公告对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提出了建立收购台账要求,对回收业务真实性负责,严格进行税前扣除管理等要求。

总体来看,“反向开票”政策的贯彻实施,明确了废钢出售者个人所得税核定的方法,赋予废钢回收企业规范合法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为困扰废钢行业多年的“第一张票”的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有利于废钢铁行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再生钢铁原料》(GB/T39733-2024)国家标准

11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再生钢铁原料》(GB/T39733-2024)国家标准,将于2025年6月1日实施。

据悉,该版国家标准通过增加再生钢铁原料的种类、改进混料分类技术要求、完善组批运输规则、明确夹杂物定义与钢铁实物量等指标,优化成分与尺寸规定等要求,修改后的标准技术内容与国际通用的贸易规则更加契合,对优质再生钢铁原料进口起到重要的标准支撑和推动作用。

修订《再生钢铁原料》国家标准,可以提高我国再生钢铁原料的加工质量,充分利用好国内、国际再生铁素资源,满足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可以规范和提升再生钢铁原料资源的回收利用水平、促进再生铁素资源高效利用、提高钢铁行业的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有业内人士表示,新标准的发布有利于后期国内废钢铁的进口,将助力进口资源提升,能够调节国内废钢铁供应结构。在该标准正式实施后,我国废钢铁进口总量有望得到突破。

氢能领域:氢能首次被明确纳入能源管理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被表决通过

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能源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中国在能源领域的法治建设迈出了关键一步。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部法律中,氢能首次被明确纳入能源管理体系,与传统能源并列作为能源进行管理,有望推动全国放开制氢、加氢站、储运氢的报批和建设限制,推动氢能应用加速落地。

有业内人士表示,将氢能纳入《能源法》范畴,标志着其管理属性迎来了重大转变。以往,氢气作为危险化学品归口于应急部门(之前是安监部门)进行管理,这一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氢能发展与广泛应用。如今,明确将氢能作为能源进行管理,不仅有助于消除公众对其的误解及过度担忧,更为其未来发展奠定基础。具体来说,将氢能纳入《能源法》之后,氢能作为能源,将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解决长期以来管理者缺位的问题。同时,《能源法》对能源规划提出了明确要求,氢能将在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分领域能源规划以及省市区发展规划中占据一席之地,推动其有序发展。《能源法》规定,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能源价格。这意味着氢能作为能源,其价格也将受到政府的调控和指导。同时,《能源法》还建立了能源储备和应急体系,氢能也将纳入其中,确保其在紧急情况下能够稳定供应。


 来源:中国冶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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