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双反调查汇总电子版)
因篇幅有限,以下主要列出2020年12月美国、印度、欧盟对华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华的双反调查,请在公众号后台回复“12月双反”获取2020年12月中外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汇总(电子版)。
美国作出木质装饰线条双反终裁
2020年12月29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木质装饰线条(Wood Mouldings and Millwork Products)作出双反终裁,同时对进口自巴西的木质装饰线条作出反倾销否定性终裁,裁定巴西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0.00%。对中国涉案产品的裁定如下:(1)中国强制应诉企业福建银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Fujian Yinfeng Imp & Exp Trading Co., Ltd.)和Mangrove Wood Machining Co., Ltd.倾销率为44.60%,调整后倾销率为33.87%;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倾销率为44.60%,调整后倾销率为33.87%;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230.36%,调整后倾销率为219.63%。(2)强制应诉企业福建银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Fujian Yinfeng Imp & Exp Trading Co., Ltd.)补贴率为20.56%、福建南平市元乔木业有限公司(Fujian Nanping Yuanqiao Wood-Industry Co., Ltd.)补贴率为252.29%、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的补贴率为20.56%。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4409.10.4010、4409.10.4090、4409.10.4500、4409.10.5000、4409.22.4000、4409.22.5000、4409.29.4000、4409.29.4100、4409.29.5000和4409.29.5100项下产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预计将于2021年2月11日对本案作出产业损害终裁。
2020年1月29日,应美国木工制造商联盟(Coalition of American Millwork Producers)于2020年1月8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和巴西的木质装饰线条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2020年2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投票对进口自中国和巴西的木质装饰线条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初裁。2020年6月9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木质装饰线条作出反补贴肯定性初裁。2020年8月6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巴西的木质装饰线条作出反倾销否定性初裁,对进口自中国的木质装饰线条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
原文地址:
https://www.trade.gov/faq/final-determinations-antidumping-and-countervailing-duty-investigations-wood-mouldings-and
美国作出集装箱拖车底盘及其部件反补贴初裁
2020年12月29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集装箱拖车底盘及其部件(Chassis and Subassemblies)作出反补贴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青岛中集专用车有限公司(Qingdao CIMC Special Vehicles Co., Ltd.)和东莞中集专用车有限公司(Dongguan CIMC Vehicle Co., Ltd.)及其关联企业补贴率为38.52%,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的补贴率为38.52%。美国商务部预计将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反补贴终裁。
2020年8月20日,应美国底盘制造商联盟(Coalition of American Chassis Manufacturers)于2020年7月30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集装箱拖车底盘及其部件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2020年9月1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集装箱拖车底盘及其部件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初裁。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8716.39.0090和8716.90.5060项下产品。
原文地址:
https://www.trade.gov/faq/preliminary-determination-countervailing-duty-investigation-certain-chassis-and-subassemblies
美国作出乘用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反倾销初裁
2020年12月30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韩国、泰国、越南和中国台湾地区的乘用车和轻型卡车轮胎(Passenger Vehicle and Light Truck Tires)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韩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14.24%~38.07%、泰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13.25%~22.21%、越南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00.00%~22.27%、中国台湾地区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52.42%~98.44%。美国商务部预计将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0年6月23日,应美国钢铁、造纸、森工、橡胶、制造、能源以及联合工业和服务业工人国际工会(United Steel, Paper and Forestry, Rubber,Manufacturing,Energy, Allied Industrial and Service Workers International Union)以及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美国劳工联合会-产业工会联合会(AFL-CIO-CLC)于2020年5月13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韩国、泰国、越南和中国台湾地区的乘用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同时对进口自越南的乘用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发起反补贴立案调查。2020年7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韩国、泰国、越南和中国台湾地区的乘用车和轻型卡车轮胎作出反倾销产业损害肯定性初裁,同时对进口自越南的乘用车和轻型卡车轮胎作出反补贴销产业损害肯定性初裁。
原文地址:
https://www.trade.gov/faq/preliminary-determinations-antidumping-duty-investigation-passenger-vehicle-and-light-truck
美国作出手扶式割草机及其零部件反倾销初裁
2020年12月23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和越南的手扶式割草机及其零部件(Certain Walk-Behind Lawn Mowers and Parts)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Ningbo Daye Garden Machinery Co., Ltd.)倾销率为67.95%、获得单独税率企业的倾销率为67.95%、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84.26%;越南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183.87%~221.34%。美国商务部预计将于2021年3月8日对本案作出反倾销终裁。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8433.11.0050项下产品。
2020年6月16日,应美国企业MTD Products, Inc.于2020年5月26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手扶式割草机及其零部件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对进口自越南的手扶式割草机及其零部件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2020年7月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手扶式割草机及其零部件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初裁,对进口自越南的手扶式割草机及其零部件作出反倾销产业损害肯定性初裁。据美国起诉方统计,2019年美国自中国和越南进口涉案产品总额分别约为2455.5万美元和13.5万美元。
原文地址:
https://www.trade.gov/faq/preliminary-determinations-antidumping-duty-investigation-walk-behind-lawn-mowers-and-parts
美国作出液力端双反终裁
2020年12月8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德国、印度和意大利的液力端(Forged Steel Fluid End Blocks)作出反补贴肯定性终裁,裁定(1)中国强制应诉企业Nanjing Develop Advanced Manufacturing Co., Ltd.(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补贴率为16.80%、Shanghai Qinghe Machinery Co., Ltd.(上海清河机械有限公司)补贴率为19.88%、不合作企业的补贴率为337.07%、中国其他出口商/生产商补贴率为19.55%;(2)德国出口商/生产商补贴率为5.86%~14.81%;(3)印度出口商/生产商补贴率为5.20%;(4)意大利出口商/生产商补贴率为3.12%~44.86%。美国商务部宣布同时对进口自德国和意大利的液力端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对进口自印度的液力端作出反倾销否定性终裁,裁定德国出口商/生产商倾销率为3.82%~70.84%、意大利出口商/生产商倾销率为0.00%~58.48%、印度出口商/生产商倾销率为0.00%。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7218.91.0030、7218.99.0030、7224.90.0015、7224.90.0045、7326.19.0010、7326.90.8688和8413.91.9055项下部分产品(2017年之前,涉案产品税号也包括7326.90.8588)。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预计将于2021年1月21日对本案作出产业损害终裁。
2020年1月9日,应美国液力端公平贸易联盟(FEB Fair Trade Coalition)以及美国企业Ellwood Group和Finkl Steel于2019年12月19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液力端发起反补贴立案调查,对进口自德国、印度和意大利的液力端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2020年1月3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液力端作出反补贴产业损害初裁,对进口自德国、印度和意大利的液力端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初裁。2020年5月20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德国、印度和意大利的液力端作出反补贴初裁。2020年7月16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德国、印度和意大利的液力端作出反倾销初裁。
原文地址:
https://www.trade.gov/faq/final-determinations-antidumping-and-countervailing-duty-investigations-forged-steel-fluid-end
美国对预应力混凝土钢绞线作出双反终裁
2020年12月8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土耳其、阿根廷、哥伦比亚、埃及、荷兰、沙特阿拉伯、中国台湾地区和阿联酋的预应力混凝土钢绞线(Prestressed Concrete Steel Wire Strand)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同时对进口自土耳其的预应力混凝土钢绞线作出反补贴肯定性终裁,土耳其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倾销率为53.65%、阿根廷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倾销率为60.40%、哥伦比亚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倾销率为86.09%、埃及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倾销率为29.72%、荷兰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倾销率为30.86%、沙特阿拉伯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倾销率为194.40%、中国台湾地区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倾销率为23.89%、阿联酋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倾销率为170.65%;土耳其生产商和出口商的补贴率为30.78%~158.44%。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7312.10.3010和7312.10.3012项下产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预计将于2021年1月21日对本案作出产业损害终裁。
2020年5月7日,应美国企业Insteel Wire Products Company、Sumiden Wire Products Corporation和Wire Mesh Corporation于2020年4月16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阿根廷、哥伦比亚、埃及、印度尼西亚、意大利、马来西亚、荷兰、沙特阿拉伯、南非、西班牙、中国台湾地区、突尼斯、土耳其、乌克兰和阿联酋的预应力混凝土钢绞线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同时对进口自土耳其的预应力混凝土钢绞线发起反补贴立案调查。2020年9月23日,美国对进口自土耳其、阿根廷、哥伦比亚、埃及、荷兰、沙特阿拉伯、中国台湾地区和阿联酋的预应力混凝土钢绞线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2020年9月14日,美国对进口自土耳其的预应力混凝土钢绞线反补贴肯定性初裁。
原文地址:
https://www.trade.gov/faq/final-determinations-antidumping-duty-investigation-prestressed-concrete-steel-wire-strand
美国作出金属储物柜及其零部件反补贴初裁
2020年12月8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金属储物柜及其零部件(Metal Lockers and Parts thereof)作出反补贴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Zhejiang Xingyi Metal Products Co., Ltd.补贴率为36.83%,未应诉的8家企业即常熟市天狼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Changshu Taron Machinery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Co., Ltd.)、Guangdong Yuhua Building Materials Co., Ltd.、 江苏通润工具箱柜股份有限公司(Jiangsu Tongrun Tool Cabinet Co., Ltd.)、Luoyang Mas Younger Office Furniture Co./Luoyang Mas Younger Export and Import Co.、Luoyang Shidiu、 苏州远大商用设备有限公司(Suzhou Yuanda Commercial Products Co. Ltd.)、Winnsen Industry Co.,Ltd.和厦门汉凌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Xiamen Headleader Technology)补贴率为144.01%,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补贴率为36.83%。美国商务部预计将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反补贴终裁。
2020年7月30日,应美国企业List Industries, Inc.、Lyon LLC、Penco Products, Inc.和Tennsco LLC于2020年7月9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金属储物柜及其零部件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9403.20.0078、9403.20.0080(前两个税号为2019年7月之前进口产品的税号)和9403.90.8041项下的产品。2020年8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金属储物柜及其零部件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初裁。
原文地址:
https://www.trade.gov/faq/preliminary-determination-countervailing-duty-investigation-metal-lockers-and-parts-thereof
美国作出柠檬酸及柠檬酸盐第二次双反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终裁
2020年12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柠檬酸及柠檬酸盐(Citric Acid and Certain Citrate Salts)作出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继续有效。在该项裁定中,5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委员均投肯定票。
2008年5月6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柠檬酸及柠檬酸盐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对原产于加拿大的柠檬酸及柠檬酸盐进行反倾销调查。2009年4月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和加拿大的柠檬酸及柠檬酸盐作出反倾销终裁,对进口自中国的柠檬酸及柠檬酸盐作出反补贴终裁。2014年4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柠檬酸及柠檬酸盐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立案调查,对原产于加拿大的柠檬酸及柠檬酸盐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4年8月6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柠檬酸及柠檬酸盐作出双反日落复审终裁,对原产于加拿大的柠檬酸及柠檬酸盐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2019年5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加拿大和中国的柠檬酸及柠檬酸盐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对进口自中国的涉案产品启动第二次反补贴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20年6月2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鉴于美国国内企业取消对加拿大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申请,决定终止对加拿大涉案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不实施反倾销措施。2020年8月1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中国涉案产品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156.87%。2020年9月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柠檬酸及柠檬酸盐作出第二次反补贴快速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产品的补贴幅度为52.22%~166.34%。
原文地址:
https://www.usitc.gov/press_room/news_release/2020/er1204ll1685.htm
美国作出扎带反倾销初裁
2020年12月4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扎带(TwistTies)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镇江市荣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RongfaPlastic Products Co., Ltd./ZhenjiangRongfa Plastic Co., Ltd)、天津共荣包材有限公司(TianjinKyoei Packaging Supplies Co., Ltd.)和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倾销率均为72.96%,抵消反补贴幅度后的现金保证金均为62.42%。美国商务部预计将于2021年2月16日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0年7月17日,应美国企业BedfordIndustries, Inc.于2020年6月26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扎带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2020年8月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扎带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初裁。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8309.90.0000和5609.00.3000项下的产品。
原文地址:
https://www.trade.gov/faq/preliminary-determination-antidumping-duty-investigation-twist-ties-china
印度对涉华粘胶短纤纱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0年12月3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印度尼西亚和越南的粘胶短纤纱(Viscose SpunYarn)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有效期为5年的反倾销税,其中中国为0.41~0.80美元/千克、印度尼西亚为0.25~0.44美元/千克、越南为0.41美元/千克,具体征税详情见附表。本案主要涉及印度海关编码55101110和55101210项下的产品以及55101190、55101290、55109010及 55109090项下的部分产品。此次涉案产品为非零售的按重量计人造粘胶短纤维含量在85%及以上的粘胶短纤纱,缝纫线除外。
2020年1月1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人造纱线制造商协会(Indian Manmade Yarn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印度尼西亚和越南的粘胶短纤纱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4月1日~2019年12月31日(9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2017年、2017年~2018年、2018年~2019年及倾销调查期。
附表:印度对涉华粘胶短纤纱反倾销终裁结果
原文地址:
http://www.dgtr.gov.in/sites/default/files/FF%20VSY%20NCV%20English_0001.pdf
印度对华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0年12月28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特性粘度≥0.72分升/克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 resin having an intrinsicviscosity of 0.72 decilitres per gram or higher)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有效期为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15.54~200.66美元/公吨,具体征税详情见附表。涉案产品的印度海关编码为39076910和39076990。
2019年10月1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IVL Dhunseri Petrochem IndustriesPrivate Limited 和Reliance Industries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特性粘度≥0.72分升/克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20年8月5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特性粘度≥0.72分升/克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作出反倾销初裁,建议对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税额为15.54~200.66美元/公吨。涉案产品的印度海关编码为39076010、39076020(2017年2月2日之前使用这两个海关编码)、39076100、39076910(2017年2月2日之后为这两个编码)、39076190(2020年1月1日开始使用该海关编码)。
附表:印度对华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反倾销终裁结果
原文地址:
http://www.dgtr.gov.in/sites/default/files/NCV-%20Final%20Findings%20-%20PET%20Resin.pdf
印度对华中重型商用车的前桥梁和转向关节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0年12月2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中重型商用车的前桥梁和转向关节(Front Axle Beam and Steering Knuckles Meant for Heavy and Medium Commercial Vehicles)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建议对中国的涉案产品继续征收有效期为30个月的反倾销税,具体如下:前桥梁(Front Axle Beam)生产企业湖北三环车桥有限公司(Hubei Tri-ring Auto Axle Co., Ltd.)为0.35美元/千克,其他企业为0.63美元/千克;转向关节(Steering Knuckles)生产企业湖北三环锻造有限公司(Hubei Tri-ring Forging Co., Ltd.)为0.47美元/千克,其他企业为1.09美元/千克。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87081090、87089400和87085000项下的产品。
2008年12月8日,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中重型商用车的前桥梁和转向关节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0年3月5日,印度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2010年4月12日,印度海关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正式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具体如下:前梁桥生产企业湖北三环车桥有限公司为0.35美元/千克,其他企业为0.63美元/千克;转向轴生产企业湖北三环锻造有限公司为0.64美元/千克,其他企业为1.11美元/千克。2014年6月13日,应印度企业Bharat Forge Ltd.的申请,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中重型商用车的前桥梁和转向关节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5年10月21日,印度消费税和海关中央委员会(现为印度财政部间接税和海关中央委员会)发布公告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15年9月11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中重型商用车的前桥梁和转向关节作出的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结果,决定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0.35~1.11美元/千克。2020年8月18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Bharat Forge Limited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中重型商用车的前桥梁和转向关节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20年10月16日,印度财政部发布公告,延长中国涉案产品反倾销税的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原文地址:
http://www.dgtr.gov.in/sites/default/files/FF%20%28NCV%29-FAB%20%28English%29.pdf
印度对涉华不锈钢卷板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0年12月23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韩国、欧盟、日本、印度尼西亚、美国、泰国、南非、阿联酋、新加坡、墨西哥、越南、马来西亚、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地区的不锈钢卷板(Flat Rolled Products of Stainless Steel)作出反倾销终裁:1.鉴于对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不锈钢板卷正在征收反补贴税(中国,2017年7月4日终裁)和临时反补贴税(印度尼西亚,2020年8月7日初裁),因此建议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454美元/公吨与其现行反补贴税的差额,对印度尼西亚涉案产品征收167~441美元/公吨与其现行临时反补贴税的差额,若中国和印度尼西亚涉案产品的现行反补贴税和临时反补贴税分别高于所确定的454美元/公吨和167~441美元/公吨,则不对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2.建议对韩国、欧盟、日本、马来西亚、中国台湾地区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具体税额如下:韩国为67~370美元/公吨、欧盟为0~944美元/公吨、日本为67~374美元/公吨、马来西亚为237~474美元/公吨、中国台湾地区为336美元/公吨;3.终止对原产于或进口自美国、泰国、南非、阿联酋、新加坡、墨西哥、越南、中国香港涉案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不实施反倾销措施。以上反倾销措施自印度中央政府发布公告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本案主要涉及印度海关编码7219和7220项下产品。
2019年7月3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不锈钢发展协会、印度国内企业Jindal Stainless Limited、Jindal Stainless (Hisar) Limited 和Jindal Stainless Steelway Limited 提交的联合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韩国、欧盟、日本、中国台湾地区、印度尼西亚、美国、泰国、南非、阿联酋、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墨西哥、越南和马来西亚的不锈钢卷板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该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18年4月~2019年3月(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15年~2016年、2016年~2017年、2017年~2018年及倾销调查期。
原文地址:
http://www.dgtr.gov.in/sites/default/files/FF%20NCV%20English_0001.pdf
印度对华玻璃纤维棉卷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0年12月22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玻璃纤维棉卷(Faced Glass Wool in Rolls)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有效期为5年的反倾销税,涉案企业欧文斯-科宁(广州)玻璃纤维有限公司(Owens Corning Guangzhou Fiberglass Co., Ltd.)反倾销税为14.60美元/公吨,其他生产商的反倾销税为400.23美元/公吨。本案主要涉及印度海关编码70199010、70199090、70191900、70193900和70195900项下的产品。此次反倾销措施不适用于片状的玻璃纤维棉。
2019年9月2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U.P. Twiga Fiberglass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玻璃纤维棉卷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18年4月~2019年3月,损害调查期为2015年~2016年、2016年~2017年、2017年~2018年及倾销调查期。
原文地址:
http://www.dgtr.gov.in/sites/default/files/FF%20NCV%20English.pdf
印度对涉华橡胶用炭黑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0年12月22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俄罗斯的橡胶用炭黑(Carbon Black used in Rubber Applications)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建议对中国和俄罗斯的涉案产品继续征收有效期为5年反倾销税,税额分别为494.0美元/公吨和36.17美元/公吨。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28030010项下的产品。半导体化合物用热炭黑和炭黑不适用于此次反倾销措施。
2008年12月26日,应印度加尔各答炭黑生产商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Carbon Black Manufacturers, Kolkata)的申请,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澳大利亚、中国、伊朗、马来西亚、俄罗斯和泰国的橡胶用炭黑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9年12月24日,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澳大利亚、中国、伊朗、马来西亚、俄罗斯和泰国的橡胶用炭黑作出反倾销终裁。其中,由于自马来西亚和伊朗进口的涉案产品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因此印度终止对上述2个国家的反倾销调查。2010年1月28日,印度对澳大利亚、中国、俄罗斯和泰国涉案征收反倾销税,其中澳大利亚为0.138~0.330美元/公吨,中国为0.089~0.423美元/公吨,俄罗斯为0.136~0.391美元/公吨,泰国为0.084~0.186美元/公吨。2014年7月15日,应飞利浦碳黑有限公司(Phillips Carbon Black Limited)和Hi-Tech Carbon的申请,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俄罗斯和泰国的橡胶用炭黑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5年10月1日,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俄罗斯和泰国的橡胶用炭黑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建议继续对中国和俄罗斯的橡胶用炭黑征收反倾销税,调查期内自泰国进口橡胶用炭黑的倾销幅度为微量,因此决定取消对泰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2015年11月28日,印度正式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俄罗斯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其中中国为397.10~494美元/公吨,俄罗斯为36.17美元/公吨。2020年5月2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炭黑制造商协会[Carbon Black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CBMA)]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俄罗斯的橡胶用炭黑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4月1日~2020年3月31日(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4月1日~2017年3月31日、2017年4月1日~2018年3月31日、2018年4月1日~2019年3月31日及倾销调查期。
原文地址:
http://www.dgtr.gov.in/sites/default/files/NCV%20FF%20Carbon%20Black%20SSR%2022%20Dec%202020.pdf
印度对华浮法玻璃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0年11月26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浮法玻璃(Float Glass)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建议对中国涉案产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税额为218美元/公吨。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7005项下的产品。此次涉案产品为2mm≤厚度≤12mm、透明和着色(绿色玻璃除外)的浮法玻璃,但不包括反光玻璃以及装饰、工业或汽车用的加工玻璃。
2002年7月5日,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浮法玻璃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03年8月22日,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浮法玻璃作出肯定性终裁。2007年12月13日,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浮法玻璃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4年1月3日,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浮法玻璃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5年7月2日,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浮法玻璃作出第二次日落复审终裁: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取消对印度尼西亚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2020年2月1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Saint-Gobain India Pvt. Ltd.、Sisecam Flat Glass India Ltd.、Gold Plus Glass Industry Ltd.和Asahi India Glass Ltd.提交的联合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浮法玻璃进行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原文地址:
http://www.dgtr.gov.in/sites/default/files/SSR_NCV_Float%20Glass.pdf
欧盟对华成卷铝箔进行反规避立案调查
2020年12月2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的成卷铝箔(Aluminium Foil in Rolls)进行反规避立案调查。欧盟委员会在立案公告中指出,委员会有充分证据证明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经由泰国转口(无论是否标明原产于泰国)规避了对中国成卷铝箔的现行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的欧盟CN编码为ex7607 11 11和ex 7607 19 10(TARIC 编码为7607 11 11 11和7607 19 10 11)。
2011年12月20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成卷铝箔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2年9月18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成卷铝箔作出反倾销初裁。2013年3月13日,欧盟对此案作出反倾销终裁。2018年3月13日,欧盟对原产自中国的成卷铝箔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9年6月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的成卷铝箔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原文地址: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20R2161&from=EN
欧盟对华光缆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2020年12月2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欧盟企业Europacable代表光缆生产商于2020年11月5日提出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光缆(Optical Fibre Cables)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 8544 70 00(TARIC编码为8544 70 00 10)。本案补贴和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损害分析期为2017年1月1日至补贴和损害调查期结束。
原文地址: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C_2020_442_R_0007&from=EN
欧盟对华钢铁紧固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20年12月2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欧洲工业紧固件协会(the European Industrial Fasteners Institute)代表紧固件生产商于2020年11月6日提出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钢铁紧固件(Iron or Steel Fasteners)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7318 12 90、7318 14 91、7318 14 99、7318 15 58、7318 15 68、7318 15 82、7318 15 88、ex 7318 15 95(TARIC编码为7318159519和7318159589)、ex 7318 21 00(TARIC编码为7318210031、7318210039、7318210095和7318210098)、ex 7318 22 00(TARIC编码为 7318220031、7318220039、7318220095和7318220098)。本案倾销和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损害分析期为2017年1月1日至倾销和损害调查期结束。
原文地址: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C_2020_442_R_0006&from=EN
欧盟对华铝箔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0年12月1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应欧盟生产商于2020年9月10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铝箔(Aluminum Foil)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 7607 11 19(TARIC编码为7607 11 19 10)。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10月1日~2020年9月30日,损害分析期为2017年1月1日~倾销调查期结束。
2008年7月12日,欧盟对原产于亚美尼亚、巴西和中国的铝箔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9年10月6日,欧盟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14年10月4日,应7家欧盟成员国内企业AFM Aluminiumfolie Merseburg、Alcomet AD、Eurofoil Luxembourg S.A.、Hydro Aluminium Rolled Products GmbH、Impold.o.o.和Symetal S.A.的申请,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和巴西的铝箔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5年12月18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和巴西的铝箔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原文地址: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C_2020_436_R_0008&from=EN
欧盟对华铝转换箔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2020年12月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六家欧盟生产商代表铝转换箔产品产量占欧盟内同类产品总产量大于50%的生产商于2020年10月21日提出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厚度小于0.021毫米、无支撑、经轧制、重量超过10公斤的铝转换箔产品(Aluminium Converter Foil)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 7607 11 19 (TARIC编码7607 11 19 60和7607 11 19 91)。本案倾销和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损害分析期为2017年1月1日至倾销和损害调查期结束。
原文地址: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C_2020_419_R_0011&fro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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