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切实做好2024年度汛期煤矿安全防范工作
发布时间:2024-05-13 15:56:31 浏览:162
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据气象部门预测,2024年汛期,我省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全省降水较常年同期整体偏多且中南部显著偏多,可能出现区域性极端强降水过程并引发洪涝和次生性地质灾害,黄河流域、海河流域山西段南部可能有较重汛情,雨季开始时间接近常年或略偏晚,雨量较常年偏多,不排除北上台风影响我省。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全省防汛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风险意识、底线思维,立足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突出关口前移、预防为主,突出固本强基、提质强能,压紧压实责任措施,扎实做好汛期煤矿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现就做好2024年度汛期煤矿安全防范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着力夯实“防”的基础,全面开展汛前煤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各煤矿企业要结合全省矿山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和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专项排查整治,及早安排部署,5月底前组织一次自查自改,全面排查和整治各类汛期安全风险隐患和隐蔽致灾因素。
一是排查煤矿各类水害致灾因素,包括矿区、井田及周边对矿井开采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水塘、淤地坝等地表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采矿塌陷区、地裂缝区、露天矿采坑分布情况及地表汇(积)水情况,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山谷、堤坝、沟渠、排水沟等情况,井田内及周边采(古)空区积水、废弃老窑(井筒)、水源井、未封堵(封闭不良)钻孔、煤层气(油气)抽采井和含水体富水性、断层、陷落柱含(导)水性等致灾因素情况,及时填实地表采动裂缝和塌陷坑,严格落实修筑堤坝、开挖沟渠、构筑挡水墙、疏排水、探放水、注浆加固等措施,建立完善地面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防止洪水灌井、溃水溃沙。二是排查《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规范》(DB14/T2248-2020)中明确的六种情形水害风险情况,严格落实水害治理措施。三是排查超层越界开采、防隔水煤柱留设情况,影响生产安全的防水闸墙、密闭墙构筑及质量情况,采取注浆、加固等设施。四是排查水仓(露天矿储水池)、沉淀池和排水沟渠中的淤泥淤堵情况并及时清理。五是排查矿井(露天矿)正常和应急排水系统、供电系统运行情况,汛前要对所有排水泵及相配套的设备组织一次检测检验,并开展水泵联合排水试验,保证其正常运行。六是露天煤矿要认真落实省应急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4〕83号)相关要求,排查露天煤矿边坡稳定性及地表水、降水对其排土场、采场、工业广场等区域可能造成危害等情况,加强边坡监测预警,清理疏通截排水沟,发现边坡出现沉降、变形加速、裂缝加大或贯通等,及时撤出危险区域人员,落实工程治理措施;对影响露天开采的含水层或水体、地质软弱结构面等重大灾害要实施超前治理。七是排查变(配)电设施、油库、瓦斯抽采泵房、高大或者易受雷击的建筑以及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等装设的防雷电装置完好情况,排查和维护供电线路,进行高压电气预防性试验及防雷检测,确保防雷设施及各类保护功能完好、双回路供电可靠。八是排查供水管路、通讯线路、压风管路“三条生命线”和运送(提升)人员“运输线”及运输设备,确保正常、可靠,保持安全出口畅通。汛前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要建立风险隐患、责任、整改措施“三个清单”和工作台账,逐条逐项限时整改。
二、着力增强“减”的效果,切实加强汛期煤矿安全防范工作。各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近几年省内外汛期煤矿水害事故教训,提前认真研判每轮暴雨雨中、雨后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的风险隐患及安全影响,尤其是要强化暴雨、洪水、大风等极端天气导致煤矿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和出现事故征兆情况的风险研判和安全防范,确保防、关、停、撤、转、救等措施落实到位。要建立完善覆盖本单位全部区域和全体人员的信息传播渠道,相关责任人在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及时传播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做好防灾避险工作。煤矿30km范围内没有气象台(站),气象资料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时,要建立降水量观测站,提升煤矿灾害防范基础保障能力。主汛期期间要加强汛期带班值班,安排专人观测井下涌水量变化情况,对井田范围内重点部位实施不间断巡查和监测监控。现场作业人员发现矿井涌水量、长观孔水位变化幅度达到20%以上,井下出现突水点,露天煤矿台阶有滑动迹象等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报告,煤矿分管负责人、带班值班矿领导或主要负责人接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研判,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事故征兆紧急撤人制度,煤矿井下出现煤层变湿、挂红、底鼓、淋水加大(含砂)等透水、突水、溃水征兆,井田及周边地面积水坑水位突然下降并溃入井下,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为红色(一级)、橙色(二级),露天煤矿遇到暴雨、8级及以上大风等特殊天气,以及边坡出现明显沉降、变形加速、裂缝增大或贯通、大面积滚石滑落等滑坡征兆等征兆情形时,必须及时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并报告,煤矿主要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组织煤矿总工程师等相关人员进行分析研判并采取果断处置措施,并在做好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到现场指挥排除险情。发生事故或重大险情,要第一时间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特别是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的要先电话快报、再核情况,严禁“挤牙膏式”报告事故,坚决杜绝瞒报、谎报、迟报事故。
要认真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防范遏制煤矿水害事故若干措施》有关要求,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必须安设水害预警监测系统,实现水害防治感知数据联网和水害风险在线监测,对矿井涌水量、钻孔水位、矿区降雨量等异常情况进行实时预警;凡是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空水、强含水层、离层水、松散含水层导通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严禁在暴雨、洪水等极端天气条件下安排人员入井作业;严禁开采各类防隔水煤(岩)柱。要强化与水利部门沟通联系,附近河流、水库出现超警戒水位或进行泄洪时,严禁安排人员入井作业。要深刻吸取双回路断电事故教训,加强与供电部门沟通,确保供电电源和线路可靠,防止无计划停电造成事故。每一次暴雨后,煤矿企业都要开展一次隐患排查,看地表、井下、边坡等是否发生变化,确认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作业。
要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发现异常情况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发出预警。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气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省应急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煤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晋气发〔2024〕31号),加强监测预警,与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暴雨、洪水、雷电、大风、地质灾害等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机制,适时掌握气象和灾害信息,加强短时强降雨的临灾预警,实行直达煤矿负责人预警“叫应”,及时“点对点”发送暴雨、洪水等预警信息;要加强带班值班工作,收到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灾难或淹井、露天矿滑坡险情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积极协助并指导煤矿开展应急处置。
三、着力提升“救”的能力,建立落实汛期煤矿应急工作机制。各级应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定要求,完善防汛专项应急预案,细化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煤矿防汛应急工作细则。应急部门要要建强防汛指挥体系,强化应急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的统筹和调集。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防汛工作组织机构及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和任务,并明确专职分管负责人,做到领导、责任、人员、措施、资金到位;要建立防汛应急抢险队伍,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汛前必须至少开展一次水害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开展全员应急知识、技能教育培训,将各类水害事故征兆情形纳入岗前培训、班前会等,让每一名矿工熟练掌握各类重大变化报告、紧急情况撤人情形、各情况各位置下的避灾线路;要强化警示教育,组织职工集中观看典型水害事故警示教育片,让职工“看明白、想明白、干明白”,严防冒险蛮干。要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汛期应急“五制度一预案”,即:领导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强降雨过程中重点部位检查巡查制度、灾害或险情信息报告制度、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制度、极端天气条件下紧急停产撤人制度,发现重大险情或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带班值班人员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的权力,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时,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带班值班人员无需请示,有权第一时间撤人,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向矿调度室汇报。
四、着力提高“监”的效能,严格开展汛期煤矿安全防范工作检查执法。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汛期煤矿安全防范工作检查督导,重点检查煤矿汛期安全应急工作机制建立、责任落实、方案预案编制修订及演练、风险隐患研判和排查整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防汛物资装备储备等事项。发现煤矿对汛期水害防治不重视、工作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走形式走过场等问题的,严肃问责追责。要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要点(2022年版)》严格执法检查,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制度,对未执行撤人指令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明知有严重水患仍冒险蛮干、重大水患治理不到位、出现事故征兆不采取紧急撤人等导致发生事故的,或对水害事故信息迟报、瞒报、谎报、漏报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从重从严处理。请各市应急管理局明确1名相关工作联系人,要求报送汛期煤矿安全防范有关情况。省应急管理厅联系人:梁杰电话:0351-6819731电子邮箱:sxyjdzc@163.com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4月25日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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