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定于2024年2月23日12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
发布时间:2024-02-23 16:03:06 浏览:155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结果,2月23日开始,河北省地面转弱气压场影响,扩散条件转差,污染持续累积,其中26日起,地面受南风影响,风力偏弱,且存在风场辐合,扩散条件不利,沧州市将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过程。按照上级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沧州市于2024年2月23日12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具体减排措施如下
(一)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沧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管控要求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二)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工业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有特殊要求的严格按照减排清单车辆管控要求落实。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中心城区〔南绕城道路(其中不含经八路—104国道路段,包含104国道—西三环路段)以北、西三环(含)以东、北绕城道路(其中不含经八路—清池大道,包含清池大道—西三环路段)以南、经八路(不含)以西〕、县(市、区)城区〔各县(市、区)自定范围)〕内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料场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5辆)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本市及外埠牌照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实施绕行措施,不得进入中心城区的高速合围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
(三)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禁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四)道路保洁措施。根据气温、湿度和天气情况,适当增加城市主次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机扫、湿扫和保洁作业频次。
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督导检查,严格执法监管,确保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生产工序不可中断的重点企业在应急减排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工业企业不发生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期间,要严格按照应急减排清单,分类施策、分级管控,绩效分级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纳入生态环境部民生豁免的企业和项目,应充分保障正常生产,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不限产不停产、少检查、少打扰,鼓励企业自主减排,坚决防止“一刀切”。
来源:沧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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