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矿山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行动方案
发布时间:2024-02-06 15:24:38 浏览:811
各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驻晋企业:
《全省矿山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市、各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2月2日
全省矿山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行动方案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山西省矿山安全生产督导工作方案》要求,决定从即日起,在全省范围立即开展矿山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办督导工作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各矿山企业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全员安全责任,集中化解一批重大安全风险,整治一批重大事故隐患,惩处一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解决一批深层次问题,积极构建国务院安委办督导、全省积极主动整治双向发力推动问题解决的工作格局,坚决扭转事故易发多发被动局面,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排查整治重点内容
(一)煤矿企业
1.生产、建设手续审批及办理情况。
2.是否存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认定露天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通知》(矿安〔2023〕125号)明确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主要负责人、“五职”矿长履职情况,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并形成排查治理报告签字备查情况,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备及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岗位操作规程制定与落实情况。
5.开拓部署、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控系统、供电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情况。
6.生产作业计划安排,煤矿或其上级公司是否下达超能力的生产计划或违反安全规定的经营指标;采掘接续是否失调,能否满足灾害治理时间、空间、效果需要;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情况,煤矿是否违反规定增加头面、增加人员,搞“人海战术”大班次、超头面平行交叉作业;机电设备是否存在超期、老化、检修不到位、“带病”运转的情况。
7.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情况,灾害等级鉴定情况,瓦斯、冲击地压、水害、自然发火、顶板等灾害治理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
8.淘汰落后工艺及设备情况,智能化建设推进情况,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工艺应用情况。
9.贯彻落实《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情况。
10.安全培训及劳动用工情况(用工方式、人员数量、素质、结构、流动性等),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组织对煤矿管理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抽查考试。
11.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及利用民用爆炸物品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的行为。
12.是否存在无证开采、无证勘查、以探代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不按批准煤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等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资源的行为;是否存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以各类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浅层煤等行为;是否存在利用洗煤厂、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秘密进行非法盗采煤炭资源的行为;是否存在历史上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的易发区、频发区、存在露头煤的偏远偏僻地区、各个时期的关闭矿井、废弃矿井等区域盗采煤炭资源行为;是否存在“矿霸”等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13.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违规进入采空区复采原来丢弃资源、违规开采各类煤柱、巷道式采煤、违规转包分包、外包单位挂靠资质、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不按批准设计施工、边建设边生产、整合技改煤矿偷采、检修整改煤矿违规维护性推进、隐瞒采掘工作面、监测监控系统数据造假、瞒报谎报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
14.托管煤矿是否符合《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9〕47号)规定。
15.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各种灾害应急演练,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具有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知识,熟练掌握自救器和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入井人员能否做到30秒内盲戴自救器。
16.煤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情况。以上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报告的情况,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业等情况。
17.露天煤矿采掘台阶高度、平盘宽度、边坡角、帮坡角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定期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和评价;排土场最下一个台阶坡底与采掘台阶坡底之间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18.长期停产停建煤矿是否明确驻矿盯守人员及其岗位职责;是否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加装“电子封条”等措施;是否制定并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措施。
19.地面的食堂、澡堂、会堂、办公楼、职工宿舍等是否达到消防安全措施要求。使用电动更衣吊篮的煤矿,是否符合《矿用电动更衣吊篮安全管理规范》(KA/T18-2023)要求。
20.其他重点整治内容。
(二)非煤矿山企业
1.是否存在《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明确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2.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并形成排查治理报告签字备查情况;“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3.外包施工单位数量、资质、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以及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4.采空区及周边老窑、水文地质、地压、火灾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情况。
5.淘汰落后工艺及设备情况。
6.开采深度超800米或单班下井人数超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停产停建超过6个月和待关闭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设“电子封条”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7.露天转井工、利用上部露天坑排放尾砂等两类矿山全覆盖排查和安全评估论证情况,两类矿山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生产建设,按规定严格管控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情况。
8.提升运输、特种作业、井下动火作业、交叉作业、大型设备检修维修等重点环节安全防范情况。
9.现状高度超150米的露天边坡或排土场在线监测和稳定性分析情况。
10.尾矿库坝体稳定性分析、排洪系统质量检测、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建设运行联网情况;冬季排尾、筑坝作业、冰下放矿、施工防冻措施落实等情况;尾矿库“头顶库”提等管理、与下游居民联动应急演练情况;是否以低品位矿石存储、填沟造地、沉淀池等名义违规排放尾矿,以其他各种名义建设的“尾矿库”分类处置情况;尾矿库违法违规用地情况。
11.为入井人员配备使用便携式多功能气体检测报警仪情况;自救器配备、培训和实际佩戴使用情况,入井人员能否做到30秒内盲戴自救器。
12.贯彻落实《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防范非煤矿山典型多发事故六十条措施》(矿安〔2023〕124号)情况。
13.组织对非煤矿山管理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抽查考试。
14.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及利用民用爆炸物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15.是否存在无证开采、无证勘查、以探代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等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是否存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以各类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浅层矿等行为;是否存在利用焦化厂、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秘密进行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是否存在历史上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易发区、频发区、各个时期的关闭矿井、废弃矿井等区域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是否存在“沙霸”“矿霸”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16.是否存在以建代采、违规转包分包、外包单位挂靠资质、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不按批准设计施工、边建设边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以各种名义违法违规排放尾砂情况。
17.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各种灾害应急演练,熟悉逃生避险路线。
18.矿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情况。以上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报告的情况,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业等情况。
19.长期停产停建矿山是否明确驻矿盯守或者巡查人员及其岗位职责;是否制定并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措施;停止供电等措施执行情况。
20.地面的食堂、澡堂、会堂、办公楼、职工宿舍等是否达到消防安全措施要求。使用电动更衣吊篮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是否符合《矿用电动更衣吊篮安全管理规范》(KA/T18-2023)要求。
21.其他重点整治内容。
(三)市县党委、政府及相关安全监管部门
1.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情况;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106号)等文件情况。
2.定期召开市县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及专题会议研
究解决矿山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出、共性、深层次问题情况;市县党委、政府推动矿山高质量发展采取措施情况,领导包保矿山履职情况,组织开展打击瞒报事故情况,推动矿山淘汰退出、整合重组和升级改造“三个一批”计划制定与落实情况,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淘汰时限情况,组织相关部门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情况,建立本地区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及建立完善数据库运行管理机制情况,对连片矿区开展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情况;是否存在《监督检查市、县级人民政府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重要事项清单》(矿安〔2023〕122号)明确的35种情形及整改情况。
3.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专业力量配备情况;严格落实每座矿山的安全监管主体,以及煤矿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联系包保、驻矿盯守、安全巡查等情况;矿山安全监管专员、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履职情况;监管执法计划制定及落实,特别是大班次、大采深、灾害重等高风险矿山和长期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监管情况;煤矿重点县、非煤矿山重点县安全生产工作攻坚克难情况;定期开展矿山安全风险研判和辨识情况,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制定管控措施,抓好风险管控工作情况;贯彻落实《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办法(试行)》情况;建立健全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等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跟踪问效,建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和动态分析机制,督促矿山企业从根本上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情况;严厉打击矿山违法违规行为情况;“逢查必考”情况;组织对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教育培训情况;加强对矿山安全培训机构监管,开展矿山安全培训机构全覆盖条件复核情况;安全监控中心建设情况,24小时值班值守情况。是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法检查前是否对检查对象开展风险研判,并制定具体检查方案,确保每次检查真正抓住重点;是否规范制作执法文书;是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规定处理处罚、挂牌督办、现场核查,确保及时整改销号;是否存在只检查不执法、重检查轻执法、只执法不处罚,或者以罚代管、罚而不管等情况;是否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问责、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提高执法效果;是否强化执法全过程监督,压实执法带队负责人责任,倒查执法履职情况,对工作不担当、执法不作为的严肃问责;是否转变执法工作作风,有效解决“花式”检查和违法不纠、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久查不结、过罚不当等问题。
4.能源、自然资源、公安、住建、生态环境、消防、电力等有关部门落实“三管三必须”情况。能源部门煤炭生产总量调控、产能置换和重组整合相关工作情况,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登记公告管理等工作情况,协调有关方面开展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情况,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自然资源部门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矿山并配套制定相关制度性措施情况;矿产资源配置情况;组织开展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超越批准范围采矿等非法行为,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人工巡查等方式,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情况。公安部门组织开展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专项检查情况,依法严格审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及严厉打击相关涉爆违法犯罪等情况;配合开展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及瞒报事故核查等工作情况。住建部门配合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单位进行联合惩戒情况;住建或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开展矿山企业地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情况。生态环境部门对涉及矿山和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消防救援部门对矿山企业地面食堂、澡堂、会堂、办公楼、职工宿舍等附属构筑物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情况。电力单位落实相关部门停电指令情况,监测停产停建矿山用电情况。省国资运营公司按要求压减省属涉煤企业安全管理层级情况,在对省属涉煤企业考核中增加安全生产权重情况。
三、工作组组成及排查整治区域
由《山西省关于国务院安委办督导我省矿山安全生产转办问题整改工作方案》(晋安发〔2024〕1号)明确的省矿山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工作专班,对全省矿山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实施领导。全省矿山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行动设1个综合协调组和4个集中排查整治工作组。
国家矿监局山西局救援中心科长工作人员在省应急厅集中办公,实体化运行,负责矿山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行动的协调联络和统计汇总等日常工作。
(二)集中排查整治工作组
共设4个集中排查整治工作组,分别由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矿监局山西局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带队,对全省11个市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抽查检查。
四、阶段划分
全省矿山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行动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底结束,共分为集中排查整治和“回头看”两个阶段。
(一)集中排查整治阶段(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对市县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矿山企业开展3轮全覆盖集中排查整治,5月底前完成第一轮、8月底前完成第二轮、11月底前完成第三轮。各市、县安委会负责制定本级矿山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组织应急、能源、自然资源、公安、住建或行政审批、生态环境、消防、矿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每轮集中排查整治中,县级层面对县级直接监管矿山100%全覆盖检查;市级层面对辖区内县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级直接监管矿山100%全覆盖,对其他所属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均按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检查;各省级集中排查整治工作组对抽查检查区域市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全覆盖督查,对县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督查比例不低于30%,对抽查检查区域内煤矿抽查检查比例不低于5%、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抽查检查比例不低于3%,专家由各省级集中排查整治工作组从全省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库中自行抽调。各级排查整治工作组要将国务院安委办督导我省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反馈的问题隐患整改作为督查重点,确保各类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到位。要重点督促市县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针对国务院安委办督导检查和集中排查整治发现的问题隐患,认真分析、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形成一批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综合协调组和各工作组要定期向国务院安委办山西省矿山安全生产督导组报告集中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二)开展“回头看”(时间:2024年12月)。集中排查整治阶段工作结束后,全省继续开展为期1个月的“回头看”工作,推动国务院安委办督导组及集中排查整治行动检查发现问题彻底整改、清零销号。各省级集中排查整治工作组要形成矿山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工作报告(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台账,市县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清单等),向市县党委、政府反馈。综合协调组汇总整理后报国务院安委办山西省矿山安全生产督导组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此次矿山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行动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真正清醒起来、行动起来,强化组织领导,全面部署推进。各市、县要结合辖区内矿山安全风险的实际,制定“一地一策”“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整治方案并抓好落实,各省级集中排查整治工作组要结合抽查检查区域矿山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检查执法。各工作组要注重运用明查暗访、突击夜查、节假日抽查、杀“回马枪”等方式开展现场执法检查,采取停产整顿、大额处罚、矿长记分、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综合措施,严厉打击“七假五超三瞒三不两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让违法企业、失信企业付出沉重代价。
(三)及时通报曝光。建立“周调度、月总结、定期通报”制度,每周对各市集中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汇总整理,每月进行总结,每轮检查结束后全省通报情况。同时,加大约谈曝光力度,每月至少在主流媒体公开曝光1起典型案例,适时约谈相关矿山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严格检查纪律。各工作组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相关要求,轻车简从,廉洁自律,求真务实,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对检查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五)做好信息报送。各市安委会、各省级集中排查整治工作组要于每周一报送上周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在每次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时至少报送2个反面典型案例;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工作进展情况;2024年6月5日前、9月5日前、12月5日前,报送每轮全覆盖集中排查整治工作情况;2025年1月5日前,将“回头看”工作情况和集中排查整治工作总结报送综合协调组。
联系人:王增海
联系电话:0351-6819763
电子邮箱:mgjzfc@126.com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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