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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废旧电瓶200余吨 连云港7人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公诉
发布时间:2020-11-19 17:35:45 浏览:488

为提炼金属铅,大量购进废旧铅酸电瓶,组织人员非法进行拆解和加工冶炼,炼铅废气废渣随意排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对孙某等7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提起公诉。

  十月天气,秋高气爽,这时的农村应该是一片秋忙景象,但是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某村的一养猪场内,却常有装满废旧电瓶的货车进出,随后,电钻声响起,刺鼻气味四散,滚滚黑烟从烟囱中涌出,与这里的农村场景、秋忙景象格格不入。

  

  2019年10月,孙某、欧某、郑某、唐某、徐某等人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无任何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况下,经商议共同出资,在海州区某村郑某所有的养猪场内合伙开了一家“小工厂”,利用废旧电瓶还原铅锭。厂子建好后,孙某负责联系卖家收购废旧电瓶。在准备炼铅设备和材料的过程中,孙某加入了一个还原铅的微信群,在这个微信群里,卖铅酸电瓶的,卖炉子的,收铅的,可以说关于烧铅需要的东西应有尽有。

  

  2019年10月,孙某通过电话联系到了在微信群里找到的韩某,表示希望韩某帮助其收集废旧电瓶,愿出高价收购。韩某在没有仔细核对孙某是否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企业委托手续和收购用途的情况下,答应向孙某出售废旧酸电池。他和同事刘某共分七次向孙某出售了220余吨废旧铅酸电瓶,每吨售价九千多元。

  孙某等人将电池拆解后卖掉壳子,后将电池极板等拆解物拖运至养猪场院内的自建厂房,雇佣刘某等人进行火法冶炼铅锭,后将铅锭出售非法获利。

  经查,孙某等人在海州区某村养猪场内自建厂房进行火法冶炼铅锭,冶炼项目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装备及环境保护等不符合《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项目生产过程未按照要求采取针对性的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过程中废气、废水排放,原料及固废暂存等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会在一定范围内对大气、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产生污染,一定范围内造成持久性重金属铅污染。经检测,案发地附近多处土壤铅含量均超标。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孙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来源: 金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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