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解读:免于到场协助查验(附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20-11-14 07:42:58 浏览:608
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政策的解读
新冠疫情期间,全国各地按风险级别采取了不同程度的疫情防控措施,造成一定交通运输不便,对进出口货物海关查验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为有效防止疫情传播,减少人员聚集,保障进出境货物的快速验放,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24号公告,进一步加快疫情期间的货物通关速度,落实党中央“六稳六保”要求,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选择以下方式,免于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
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
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海关在收发货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实施查验。
为便于收发货人及时告知海关不到场查验,海关总署组织开发了“疫情防控期间收发货人免于到场信息交互平台”,并已于7月6日上线运行。具体申请方式如下:
“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上“免于到场协助查验”申请模块位于“公共服务”区域内,具体位置见上图。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免于到场协助查验”模块位于“货物申报-海关事务联系系统”内,具体位置见上图。
因进出境货物具有特殊属性,需海关查验人员予以特别注意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需要收发货人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海关查验的,收发货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海关发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盖章)。
海关对相关货物完成查验后,由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来源:北京海关、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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