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湖南省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关于对醴陵市某纸箱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2〕醴-18号)。
处罚决定书称:2022年5月24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纸箱厂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纸箱厂生产工区一座200m3的废水收集池底部的回用管道设有一暗管,暗管安装有阀门,现场有废水通过暗管排入雨水沟,最终流入店香河内,在店香河边雨水沟排口处目测外排废水呈黑色伴有气泡及异味,排放持续时间约20分钟。经采样检测发现:废水收集池内废水氨氮、悬浮物、化学需氧量分别为7.71mg/L、2.44×103mg/L、1.03×104mg/L;店香河边雨水沟外排。
废水氨氮、悬浮物、化学需氧量分别为1.42mg/L、735mg/L、490mg/L。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验检测报告及其他现场取证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醴-9号)告知该纸箱厂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听证申请权)。该纸箱厂于2022年6月24日提出愿意主动承担生态损害修复责任,请求予以从轻处理的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纸箱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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