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物進出口管制
廢塑膠進出口管制
加強廢塑膠進出口管制
《巴塞爾公約》締約方大會於2019年5月通過決議,由2021年1月1日起加強對廢塑膠越境轉移的規管。屆時,除《巴塞爾公約》附件九條目B3011內的單一類別及未受污染廢塑膠,並以環境無害化方式進行回收(例如:循環再造)外,其餘廢塑膠均屬於「受管制廢塑膠」類别。任何人士在越境轉移「受管制廢塑膠」前,必須先取得相關出口國、進口國及各過境國的同意方可進行,締約國和非締約國之間亦不能進出口「受管制廢塑膠」。
與此同時,香港鄰近國家如泰國、越南及馬來西亞等,已陸續收緊各類廢塑膠之進口管制,包括上述「受管制廢塑膠」以外的「非受管制廢塑膠」,而中國内地更已在2018年底全面禁止所有廢塑膠進口。 因此,香港必須加強廢塑膠進出口及轉口管制,以免廢塑膠在本港滯留、非法棄置或造成污染。
由2021年1月1日起,任何人士在進出口「受管制廢塑膠」前,必須向環保署申領相關的進出口許可證或同意書;如要經香港轉口「受管制廢塑膠」,則須事先向環保署提交申報表及相關文件備案,以便署方應出口國的要求,適時回應是否同意有關過境安排。任何人士在進出口或在香港轉口「非受管制廢塑膠」前,則必須事先向環保署提交申報表及相關文件備案,以證明該等廢塑膠符合不受《廢物處置條例》許可證制度監管的要求,即(a)未受污染,而且(b)進出口的目的是為再加工、循環再造、回收或再使用該等廢物。 所提交文件亦有助環保署與相關進出口國加強信息溝通,致力保障有關廢物越境轉移的合法性和暢通。
廢塑膠進出口管制指引
環保署編製了一份「廢塑膠進出口管制指引」,詳細列出有關廢塑膠進出口管制的要求及須注意的事項。
廢塑膠進出口管制指引
進口、出口或轉口廢塑膠
任何人士進口或出口「受管制廢塑膠」前,必須向環保署申領相關的進出口許可證或同意書並依照許可證或同意書的條款,在每次裝運出口前向環保署提交許可證或同意書要求的文件備案。申領廢物進出口許可證的詳請,請見以下網頁。
如何申領許可證?
如屬以下情況,有關人士則須事先向環保署提交申報表及相關文件,以證明擬進行越境轉移的裝運符合《廢物處置條例》及《巴塞爾公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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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或出口「非受管制廢塑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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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香港轉口「受管制廢塑膠」或「非受管制廢塑膠」。
相關申報表可在下方超連結下載。
進口廢塑膠申報表
出口廢塑膠申報表
轉口廢塑膠申報表
遞交申報表
環保署已經就上述管制安排準備就緒,業界亦應即時進行籌備工作,按其需要向環保署提交申報文件,以便在《巴塞爾公約》相關決議生效前,預先逐步熟習新的管制安排。填妥的申報表及相關文件,請盡量以電郵(wasteimportandexport@epd.gov.hk)交予環境保護署,並在電郵的標題註明「廢塑膠進口申報」、「廢塑膠出口申報」或「廢塑膠轉口申報」。以電子方式提交可以方便本署與進出口地及其他相關機構跟進,加快處理有關申報。
申報表及相關文件亦可以循下列方法郵寄/傳真/親身遞交 :
傳真: (852) 2305 0453
地址: 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8樓
環境保護署
環保法規管理科
總區辦事處
查詢
電話: (852) 2835 2311
傳真: (852) 2305 0453
電郵: wasteimportandexport@ep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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