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甘肃静宁县应急管理局公示了对静宁县某纸箱厂的行政处罚情况。 静宁县应急管理局接《平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省安委办2025年第一次安全生产明察暗访反馈问题进行督办的通知》文件反馈后,即派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2日10时20分,到静宁县某纸箱厂检查。 现场发现,静宁县某纸箱厂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1份等。 静宁县某纸箱厂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综合其违法事实、情节程度等因素,根据《甘肃省安全生产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处罚幅度档次划分,认定其违法行为情节为一般档次。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给予静宁县某纸箱厂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7日,静宁县应急管理局对静宁县某纸箱厂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且仅代表原作者观点,转载并不意味着环保再生国际平台赞同其观点,或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本文所载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环保再生国际平台对客户的直接决策建议。转载仅为学习与交流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本司联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