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开票”将推动废钢铁行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24-05-29 10:16:29 浏览:151
近日,废钢“反向开票”政策落地,在废钢行业掀起不小的波澜。该政策将对废钢回收、加工、交易等产业链各方产生什么影响,成为热议话题。
为何实施废钢“反向开票”政策?
废钢回收利用是钢铁工业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有效措施。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废钢铁资源产量为3.2亿吨,同比增加约2000万吨,其中钢铁企业自产废钢4766万吨;2023年全国废钢铁消耗总量为3亿吨,同比增加1700万吨。我国的废钢产业从原始的“散、乱、小”逐步转向“定向收购、集中加工、统一配送”的运行模式,并逐渐走上产业化、产品化、区域化的发展之路,基本完成了从回收体系向工厂化生产的历史跨越。
然而,废钢回收、加工的进入门槛较低,运输成本较高。因此,国内废钢行业竞争格局较为分散,大部分企业分布在城市周边,区域性特征较为明显。废钢行业存在回收网点覆盖率不足、标准缺失等问题。
为此,近年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和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持续向国家相关部门反映行业诉求,先后报送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废钢行业资源综合利用税费政策的建议》和《关于建立部际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废钢资源回收利用的请示》,呼吁和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基于资源保障和低碳战略全局考虑,建立部际协调机制统筹推进解决废钢领域相关问题,以促进释放资源供给潜力,具体包括优化增值税相关政策、对回收环节所得税按核定税率0.5%征收、修订再生钢铁原料标准扩大进口、将废钢回收产出纳入国家统计和杜绝货票分离解决价格“洼地”问题等。
1月3日,钢协在有关部门召开的“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研讨会上重点汇报了促进废钢利用的建议,讨论了通过“反向开票”解决再生资源领域进项税票问题,得到了国家的重视。
3月13日,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明确,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4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实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以进一步提升废钢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收购废钢时取得发票的便利性。
何谓废钢“反向开票”?
公告明确,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由销售方(收款方)向购买方(付款方)开具发票,为常见的“正向开票”;“反向开票”,即发票的开具流程与常规流程相反,由购买方(付款方)向销售方(收款方)开具发票。通俗讲,钢厂从废钢经营者买得废钢之后,向废钢经营者付款,并开具发票。
业内人士认为,“反向开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明确,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这里“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就是“反向开票”。
“反向开票”将降低
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的经营风险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发布的《中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报告》显示,目前我国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约有9万多家,从业人员约1300万人。2022年,10个主要品种再生资源回收总量约3.71亿吨,回收总额约1.31万亿元。而废钢是我国单一最大的再生资源品种,回收利用量占10种再生资源品种总量的60%以上。目前,我国废钢产业已经成长为万亿元级的产业,规模很大。
那么,“反向开票”政策的贯彻实施,对废钢产业将产生什么影响?从事废钢回收、加工、经营的废钢铁企业又该如何应对?
业内人士分析,实行“反向开票”,能降低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的经营风险。由于废钢回收行业准入门槛较低,集中度不高,废钢经营企业规模大多较小。据了解,全国只有200多家规模较大的废钢加工配送中心,而众多的是二级小型配送中心,从业的多为个体经营者,有的是夫妻搭挡,有的是兄弟合伙,存在“散、乱、小”现象,而且这些个体废钢经营者多数没有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的意愿和能力,日常经营以现金交易为主,大额的现金交易使他们提心吊胆,苦于没有合规经营的途径,担心自己的现金交易被税务机关查处,十分担忧。
此前,我国从事报废产品回收业务的自然人往往不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不为购买方开具(或代开)发票、不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
实施“反向开票”,为废钢行业提供了合法合规的操作路径。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出售者“反向开票”需满足条件,加强供货商管理和与地方税务部门沟通。现金交易者将按销售额0.5%预缴个人所得税,建议合法合规足额缴税。
按照公告要求,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实行反向开票,通过税收政策的规范,适用执法标准的全国统一,更加有效地推进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公告对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提出了建立收购台账要求,对回收业务真实性负责,严格进行税前扣除管理等要求。
对于废钢回收企业来说,既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反向开票”,又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反向开票”,无需更换当前的开票系统。税务部门专门设置了“报废产品”类编码,覆盖“废钢铁”“废塑料”等十大主要报废产品,并设置“其他报废产品”予以兜底,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均可适用。
对于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而言,此前按照规定,销售报废产品需要按次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缴纳相应税费。实行“反向开票”后,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按规定为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有效减轻了自然人的办税负担。
《中国冶金报》记者获悉,近日,某废钢回收加工企业成功向报废汽车销售个人“反向开票”。该企业负责人说:“以前,我们找个人收购报废车很难取得增值税发票。‘反向开票’政策出台后,既让公司能够合规抵扣税款、列支成本,又方便了个人卖车者,降低了税收相关风险,双方都能受益,在政策落地第一天就实现了开票。”
近期,部分废钢供应商开始落实“反向开票”政策,并顺利开出了收购发票,但采购成本上升较多,钢厂近期的废钢采购价涨幅并没有跟上其采购成本的涨幅。故供应商减少废钢销售量,期待废钢价格上涨。
业内人士认为,总体来看,“反向开票”政策的贯彻实施,明确了废钢出售者个人所得税核定的方法,赋予废钢回收企业规范合法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为困扰废钢行业多年的“第一张票”的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有利于废钢铁行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来源:中国冶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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