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CRA国际! 请登录|免费注册 服务热线:139-2805-1668

资讯中心

最新最全的行业信息
生态环境部:“锰三角”污染治理见成效,电解锰企业由24家调整压减至3家
发布时间:2024-04-29 10:07:28 浏览:196

“在三省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锰三角’污染治理取得积极进展和阶段性成效。”4月28日,生态环境部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透露,“锰三角”地区电解锰企业已由24家调整压减至3家,产能由59万吨降至18万吨,保留的3家企业正在实施污染深度治理和清洁生产升级改造。

会上,生态环境部还就海洋生态碳汇、中欧气候变化合作、新修订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问题逐一做了回应。

“锰三角”电解锰企业产能由59万吨降至18万吨

“‘锰三角’地区电解锰行业长期粗放无序发展的局面已明显改变,主要河流锰浓度逐步下降,过去满目疮痍的矿区正在逐步恢复山清水秀的自然风貌。”生态环境部介绍,当前,该项工作已取得3方面具体成效。

一是锰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明显突破。“锰三角”地区电解锰企业已由24家调整压减至3家,产能由59万吨降至18万吨,保留的3家企业正在实施污染深度治理和清洁生产升级改造。二是锰渣场污染治理取得积极进展。重庆市秀山县23座锰渣场已全部完成治理,湖南省花垣县、贵州省松桃县正按照“一场一策”原则深入开展锰渣场污染治理。三是锰矿山污染治理有序推进。建成矿山污水处理设施26座,日处理能力约6.3万吨。

据介绍,锰是一种重要的金属元素,被称为“钢铁味精”,炼钢时加入少量锰能增强钢的硬度、韧性及延展性和耐磨能力。重庆市秀山县、湖南省花垣县、贵州省松桃县是我国重要的锰矿开采加工区,碳酸锰矿资源丰富、电解锰企业集中,被称为“锰三角”。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掠夺式开发和粗放型生产虽然增加了当地的GDP,但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近年来,中央有关部门指导三省市持续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协同推进锰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生态环境部从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积极支持锰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将相关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关注重点,印发《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帮扶,编制“锰三角”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手册,推动三省市建立“锰三角”锰行业生态环境保护联防联控机制,制定锰矿山、电解锰企业和锰渣场排查治理“三个清单”,系统开展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

生态环境部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发力推进锰污染治理工作,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打赢“锰三角”污染治理攻坚战。

鼓励探索更多适合国情的海洋碳汇领域方法学

“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在对接国际通行规则的基础上,探索研究更多适合我国国情的海洋碳汇领域方法学,成熟一个、发布一个,积极推动提升海洋碳汇能力。”生态环境部海洋司副司长张志锋透露。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生态碳汇建设,《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都对海洋碳汇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提升红树林、海草床、盐沼等固碳能力,提升海洋等碳汇统计监测能力等。去年10月,生态环境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在此基础上,生态环境部制定发布了首批4项方法学,其中就有红树林营造方法学。

张志锋表示,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在支持符合条件的红树林营造项目参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同时,畅通方法学建议反映渠道,常态化开展方法学的评估、遴选工作。

对于“4月8日-11日,来自欧盟及其成员国法国、德国、荷兰、丹麦的气候特使代表团成功访华”的情况,生态环境部回应道,双方就气候多边进程焦点问题、各自气候政策与行动、中欧气候合作等议题进行了深入友好交流。“中欧在推动全球气候治理、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方面具有广阔的合作潜力。中方愿与欧方一道,深化在国际气候谈判、碳市场、适应气候变化、气候投融资等方面的对话合作,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作出积极贡献。”生态环境部透露。

新修订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体现3个“更加”

今年4月,生态环境部修订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由原来七章68条修订为六章46条,删除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明确规定内容以及一些过渡性条款,增加了排污登记管理、制度衔接、质量核查、重新申请、调整、主体责任、执行报告检查、信息公开等规定,从衔接《条例》、提升环境管理效能角度更新优化相关要求。

生态环境部介绍,总的来说,可以用3个“更加”来概括。

一是管理对象更加全面。一方面将量大面广的排污登记单位纳入管理范围;另一方面将大气、水、固废、噪声等多环境要素依法实行许可管理,规定其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同时也规定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要求。

二是审批流程更加规范。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批程序,明确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变更等相关情形,完善延续、调整、撤销、注销、遗失补领等相关规定。

三是依证监管更加明确。排污许可证是企业的“排污身份证”,新办法强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加强对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定期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落实情况的检查。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继续做好新办法的宣传解读,加强指导帮扶和跟踪监管,推进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服务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来源:中国冶金报

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且仅代表原作者观点,转载并不意味着环保再生国际平台赞同其观点,或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本文所载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环保再生国际平台对客户的直接决策建议。转载仅为学习与交流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本司联系处理。

寻商机
供应 求购 商城

小程序

扫码关注我们
版权所有 广东中再盟科技有限公司 crainternational.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0709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