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夜查时发现临时排污管道,造纸厂外的检查井内出现黑色污水并伴有泡沫,灌溉区内频频流出污水……一些生产者往往为图省事,利用暗管偷排或不经处理直接外排污水,破坏周边生态环境。9月7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上述3起案例即在其中,涉事生产单位遭到17万余元至39万余元不等的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1 私设暗管偷排废水 罚款20余万元 案情简介:近期,绵阳市梓潼生态环境局和经开区联合对辖区涉水企业开展夜间专项检查。在夜查时执法人员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绵阳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通过将污水通过临时性管道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水解酸化工序引出,未经处理直接进入工业污水管网的方式逃避监管;且该公司的氨氮自动监测设备水样采集水泵损坏,导致氨氮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工作。 该公司“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及“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分别作出罚款20.68万元和2万元的处罚决定,并移交公安机关。 启示意义:本案中,梓潼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了执法铁军的精神,坚持不懈,一查到底,在做好白天巡查的同时,加密夜间突击检查频次,及时发现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充分运用配套办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严厉惩治违法排污企业,对环境违法行为绝不手软,倒逼企业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案例2 造纸厂暗管排污水 罚款39万余元并移送公安机关 案情简介:近期,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局会同县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对北川县安昌镇城镇污水管道企业排水情况进行排查。通过走访调查及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北川羌族自治县某纸厂西南方向厂界外约100米处的检查井内有黑色污水。随后,执法人员利用管道机器人发现该纸厂通过一根直径约200mm的黑色塑料将管碎纸机下方的污水池与检查井连通,埋在地下的黑色塑料管内的水呈黑色且液面有泡沫。执法人员当即委托第三方进行监测采样,监测报告显示污染物与厂区污水池废水性质一样。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的规定,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9.53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启示意义:本案中,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住建等部门协调联动,密切沟通配合,保障案件侦办质量。在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利用暗管排污,住建部门对未办理接入城镇污水管道许可证分别给予罚款并移交公安机关等多种执法手段,及时有效制止了违法排污行为。通过行政处罚和移送行政拘留,严厉打击涉水环境违法问题,有效制止环境污染事件进一步发生。 案例3 生产污水直排进入灌溉渠 食品厂终获罚款17万余元 案情简介:今年3月13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接到信访投诉,执法人员随即对位于成都市温江区的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厂区污水应经过收集池后进入一体化处理系统进行处理,但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一体化处理系统却未运行,收集池内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溢流口进入外排PVC管道,最终排入万春镇永和社区3组灌溉渠内。成都市污染源中心温江监测站对该公司一体化污水处理系统收集池溢流口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结果为:Ph为7.1、氨氮浓度57.8mg/L(超过行业标准2.89倍)、化学需氧量386mg/L、动植物油类浓度3.58mg/L。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7.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启示意义:本案中,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利益,铤而走险,违法排污,严重影响水环境质量。生态环境部门要坚持严格执法,依法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同时做好部门联动,打好配套办法“组合拳”,将配套办法赋予的监管手段落到实处,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以此形成有效威慑,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
|
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且仅代表原作者观点,转载并不意味着环保再生国际平台赞同其观点,或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本文所载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环保再生国际平台对客户的直接决策建议。转载仅为学习与交流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本司联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