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为戒:生态环境部通报执法正面清单第二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8-18 15:16:16 浏览:535
疫情期间生态环境部提出建立和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要求各地通过实行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科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截至6月底,清单内企业合计近8.2万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能监控、无人机巡查、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8.6万余次,发现各类环境问题1900余个,立案处罚261件,各地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减免行政处罚542次。 5月,生态环境部通报了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期间第一批环境执法典型案例,释放了监管执法工作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的信号。7月8日,生态环境部通报正面清单实施期间第二批10个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生态环境部指出,相关生态环境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利用污染源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等手段强化非现场监管,依法打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积极推动正面清单工作落实落细取得实效。 生态环境部对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四川省德阳市绵竹生态环境局、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江西景德镇市乐平生态环境局、浙江省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福建省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山西省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孝义分局、甘肃省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广东省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吉林省延边州生态环境局龙井市分局办案工作提出表扬。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学习借鉴有关经验做法,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
一、天津滨海新区鑫连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利用渗坑非法排放有毒物质涉嫌犯罪案件 2020年5月29日,根据群众举报,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合天津市公安局环食药保卫总队,会同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及区公安局对位于滨海新区大港太平镇的天津市鑫连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单位院内东南角有一处单独厂院,院内车间已停产,车间东侧有两台机械镀锌、铜设备,南侧有一条热镀锌生产线,车间东侧小门已被焊死,门外有两个占地各为30平方米的无任何防渗防漏措施的渗坑,坑内有大量酸性污水。经该企业工作人员现场指认,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酸洗废水经软管排入上述两个渗坑,每次排放含酸废水后都会倾倒石灰粉中和。经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取样监测,上述两个渗坑内的污水中锌含量分别为2200mg/L、2600mg/L,分别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限值1100和1300倍,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滨海区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该单位立案查处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刑事拘留相关责任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四川德阳绵竹鑫利来纸业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废水涉嫌犯罪案件 2020年3月9日,德阳市绵竹生态环境局联合绵竹高新区以视频监控形式对新市工业园开展非现场检查时,发现鑫利来纸业有限公司存在违法排放废水行为。经查,当日凌晨,该公司员工汪某、黄某用抽水泵通过软管将厂内循环池内的废水抽排进入工业园区截污干管及园区排洪沟内。当日8时左右,为掩盖夜间偷排废水的违法事实,该公司员工魏某、汪某意图制造排水事故的假象,故意通过气浮机设备间西南角处的消防阀门排放经气浮机处理后的废水,所排废水经厂区雨水沟流入园区排洪沟。 德阳市绵竹生态环境局联合绵竹高新区、绵竹市公安局于当日对该公司违法排放废水的行为展开调查,并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对所排废水进行采样取证。经监测,该公司3月9日外排废水多项污染因子超标。其中,氨氮超标5.4倍、COD超标21.8倍、总磷超标2799倍、悬浮物超标97.3倍、挥发酚超标7.3倍、总镉超标1.1倍、总锰超标0.095倍。 德阳市绵竹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3月11日对该公司以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进行立案调查,同时,责令涉事企业进行停产整治。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案的4名责任人已取保候审,绵竹市人民检察院已立案,将对该公司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三、重庆长寿丁某某等人跨区域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犯罪案件 2020年4月11日,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长寿区晏家街道一无名小溪沟(长江二级支流)水质异常,表观呈黑褐色,并伴有强烈刺鼻化工异味。接报后,长寿区生态环境局立即派出执法和应急人员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事件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通力合作,通过污染物溯源、特征因子比对、痕迹追踪、大数据排查、车载GPS信号筛查等手段,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和涉事单位,抓获实施倾倒行为的丁某某等4人。 经查,2020年3月30日,重庆市大足区巨宏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在从事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过程中,将正规程序处置需4000元/吨左右的轮胎炼油裂解残渣及废液以600元/吨的价格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丁某某等4人实施非法处置。丁某某等人为隐蔽实施非法倾倒行为,特意将普货货车进行改装,在车厢内加装一长方体水罐,并用篷布进行遮盖,于4月8日、10日先后两次从该公司将合计33余吨裂解残渣、废液非法转运至长寿区晏家街道,于4月10日凌晨、4月11日凌晨通过雨水管网非法倾倒。 据长寿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无名小溪沟处置点COD浓度为4.82×103mg/L、氨氮浓度为3.25×102mg/L、挥发酚浓度为16.0mg/L、苯胺浓度为18.3mg/L、苯浓度为0.032mg/L,分别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规定的Ⅲ类标准限值239倍、324倍、3199倍、185倍、2.2倍。4月16日,长寿区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正式移送给长寿区公安局,犯罪嫌疑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此次案件中,违法犯罪嫌疑人5人已被抓获,其中刑事拘留1人,取保候审4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正在组织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 四、江西景德镇余某、韩某某违法填埋固体废物涉嫌犯罪案件 2020年2月,景德镇市乐平生态环境局接到“12369”环保热线电话投诉,反映乐平市镇桥镇坑畔村等地填埋了大量垃圾。接到投诉后,乐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因涉嫌非法转移并填埋大量固体废物,该局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上报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立即联系景德镇市公安局食药环犯罪侦查分局、乐平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案件联席会议,展开联合调查。 经查,万年县余某、韩某某自去年11月开始,利用晚上时间将工业固废偷运到邻近的坑畔村填埋,填埋点共8个,填埋量达2500余吨。经司法鉴定,该工业固废属于一般固体废物。该批固体废物来源于浙江省杭州市桐庐经济开发区某场地清整过程中清理出来的工业废料,由桐庐经济开发区经招投标交由第三方公司处置,该公司违规转包给无资质的公司违法跨省转移,交给万年县余某、韩某某等人非法处置。 4月9日,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五、浙江温州罗某等人通过渗坑方式倾倒危险废物涉嫌犯罪案件 2020年3月5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接到县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在钱库镇龙山村顺岭山坡处,发现5个废弃的装有胶水的塑料桶。现场乳白色胶水通过渗坑方式沿山体排入下面溪流,导致溪水呈乳白色。污染发生地距下游水库仅1公里,有较大的环境风险。苍南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控制消除污染,同时会同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 专案组会商确定,由生态环境部门追查胶水来源,公安机关追查作案嫌疑人。苍南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县钱库镇辖区所有涉胶水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发现苍南县延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有重大嫌疑,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车间视频监控等方式,发现在该公司厂外东北侧空地处有乳白色积液且部分已被沙土覆盖。经查证,该公司负责人表示该空地处原放置有5桶不合格胶水,何时被人搬离不清楚。公安机关利用“天眼”视频监控等侦查手段,锁定停靠于龙港市新城某区域的一辆载货柴油货车为涉案嫌疑车,通过24小时蹲守,于2020年3月7日凌晨将司机罗某抓获。经审讯,涉嫌人员罗某交待,受其兄罗某的教唆运输并倾倒5桶不合格胶水。经鉴定,该5桶胶水属于危险废物。 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司机罗某和其兄罗某、企业负责人项某等3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温州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拟对苍南县延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处罚41万元。 六、福建南平建阳区嘉远生态农业公司废水超标排放被按日连续处罚案件 2020年4月1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平市建阳区嘉远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但牧草地灌溉管网覆盖率低,场内管网较为混乱,遂展开全面排查。经查,该公司养殖废水经处理后排入一座三级收集池,在该三级收集池的最后一级朝向牧草地方向设置有一个溢流口,池内污水通过该溢流口流往牧草地内一道水渠,该水渠通往养殖场内配电房旁雨水沟,与雨水沟内山涧水混合后通过场区内雨水排口排往场外牧草地旁的沟渠,从该沟渠直接流入徐宸溪。执法人员于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排放口、三级收集池进口处、三级收集池溢流口处、场区雨水排口前、场区围墙外沟渠处、牧草地旁沟渠末端(流入徐宸溪前)等处分别采集水样。经检测,该公司通过雨水沟外排的废水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违反了该公司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时废水做到全部用于浇灌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罚款15万元。2020年4月10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排污。2020年4月14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嘉远公司排污情况进行暗查,发现该公司仍然将处理后的养殖废水通过上述沟渠直接排入徐宸溪。经采样检测,该公司通过雨水沟外排废水中污染物浓度仍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处罚款60万元,以上两项合计处罚75万元。 七、山西吕梁孝义金晖煤焦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案件 2020年5月7日,山西吕梁市文峪河南姚地表水出境断面自动监测站在线数据显示氨氮浓度达到35.4mg/L,超地表水Ⅴ类标准16.7倍。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孝义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沿河排污口进行详细排查。 5月8日,检查人员发现孝义市金晖煤焦有限公司雨水排放口存在污水通过雨水排放口排出厂外的痕迹,执法人员和环境监测人员对厂区雨水口排污遗留废水取样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氨氮23mg/L、COD 137mg/L,分别超出山西省地方排放标准11倍、2.4倍。当日,执法人员对公司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收集固定有关违法证据。通过调查核实,该公司利用雨水收集池的雨水和企业污水混合后,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造成文峪河南姚地表水断面氨氮浓度严重超标。 该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5月8日,孝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10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该企业3名责任人移送孝义市公安局实施行政拘留,2020年5月9日孝义市公安局分别对许某某行政拘留10日、霍某某行政拘留15日、任某某行政拘留10日。 八、甘肃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北铅锌冶炼厂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案件 2020年3月30日上午7点,白银市区豫源饭店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二氧化硫监测数据异常偏高。白银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利用空气质量监测微站、无人机探测等科技手段对辖区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排查。 上午9时,白银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在对银山路以东企业排查过程中发现,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北铅锌冶炼厂厂区东侧一个车间和厂区北侧一个车间上空烟雾弥漫。白银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并固定证据,查明该企业焙烧炉圆盘给料机发生故障断料,烟道内负压变正压,造成余热锅炉烟道连接处焊缝冲开。该企业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设备故障及维修情况,也未及时采取降低负荷、抢修烟道泄漏处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导致部分烟气从焊缝逸散至外环境。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白银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过使用甘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计算,处以12.2万元罚款。 九、广东广州从化食品企业有限公司肉类联合加工厂自动监控数据超标环境违法免予处罚案件 2020年1月,广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显示,广州市从化区食品企业有限公司肉类联合加工厂出现多个时段氨氮日均值超标现象,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和从化区分局执法人员立即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经查,该肉联厂于2019年被纳入广州市重点排污单位,按照要求于2019年10月完成安装和联网,因受疫情影响,尚未完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2020年2月1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厂正常生产,生化和物化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据了解,2020年以来,该肉联厂屠宰量由300头/日增加到600头/日,污水量由250吨/日增加到500吨/日,导致污水处理设施超负荷运行,同时,受春节假期、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部分废水处理化学药剂(次氯酸钠为强氧化剂,储存量受到管理限制)用完后无法及时配送,从而影响了其运营管理,出现氨氮在线日均值超标。 鉴于发生在线日均值超标时该厂尚未完成在线监测设备验收,该厂是从化区市民肉类“菜篮子”工程企业,按照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污染防治攻坚工作要求,综合考量其违法情节轻微及积极主动改正的情节,经集体讨论,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对该厂免于行政处罚,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目前,该厂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加强环保管理力度,并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2020年3月27日复测,其废水排放达标。2020年4月以来,该厂未再发生在线日均值超标情况。 十、吉林延边龙井长白山犇福清真肉业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环境违法免予处罚案件 2020年4月8日,吉林省延边州生态环境局龙井市分局执法人员对“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内的龙井长白山犇福清真肉业有限公司进行远程视频检查时,发现该企业4台自动监测设备(COD、氨氮、总磷、总氮)均未开启。执法人员立即到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了解,该企业自2019年12月31日16时起至今4台自动监测设备未开启,数采仪未开启,在线监控数据未上传。 据该企业现场负责人解释,2019年12月下旬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完后,仅在12月31日进行过一次联网测试,测试后发现设备存在故障,因此将设备关闭,等待后续调试。但是由于元旦、春节假期和受疫情影响,导致厂家技术人员无法到现场调试,并且由于企业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为可以连接到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进行测试,联网后擅自停用自动监测设备也未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 该企业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应责令该企业在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2020年4月9日,经延边州生态环境局龙井市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鉴于该企业自建厂以来是初次违法,该公司产生的污水经厂内预处理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海兰河,自动监测设备停用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且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疫情的影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未产生危害后果,符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免于处罚”的规定。决定责令该企业在4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免除对该企业的行政处罚。该企业是全国民族重点生产企业、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国家扶贫龙头企业,经龙井市分局积极与州生态环境局沟通协调,协助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该企业进行调试、校准、比对监测,直至联网保证数据正常有效传输,督促企业环保工作落实到位,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目前企业已完成整改,在线设施已联网。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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