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关于建立“两高”项目会商联审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6 15:09:20 浏览:369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要求,落实《河南省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行动方案》,规范“两高”项目论证程序,严格新建项目准入,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建立“两高”项目会商联审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两高”项目管理目录
(一)落实国家“两高”项目管理要求,参照外省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建立河南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具体见附件1)。主要包括两类:一是煤电、石化、化工、煤化工、钢铁、焦化、建材(非金属矿物制品)、有色等8个行业年综合能耗(等价值)5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二是8个行业中22个细分行业高耗能高排放环节年综合能耗(等价值)1-5万吨标准煤的项目,主要包括钢铁(长流程钢铁)、铁合金、氧化铝、电解铝、铝用碳素、铜铅锌硅冶炼(含原生和再生冶炼)、水泥、石灰、陶瓷、砖瓦(有烧结工序的)、耐火材料(有烧结工序的)、刚玉、平板玻璃、煤电、炼化、焦化(含兰炭)、甲醇、氮肥、醋酸、氯碱、电石、沥青防水材料等。其中,“十四五”新建“两高”项目按新增能耗量计算,改建、扩建“两高”项目(不含不涉及主体工程、未增加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能耗量按改扩建后的年设计综合能耗计算。
二、建立联审机制
(二)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建立厅际部门会商联审机制,负责对拟建(含新建、改扩建,下同)“两高”项目进行会商联审。
(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省“两高”项目摸底排查,建立存量“两高”项目、在建“两高”项目、拟建“两高”项目清单,实行台账管理,动态调整。
三、严格论证把关
对于拟建“两高”项目,企业编制项目建设报告,县、市、省逐级论证,规范论证程序,从严控制拟建“两高”项目。违法违规的存量和在建“两高”项目中如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执行本会商联审机制。
(四)企业编制拟建“两高”项目建设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期限、产能及产量、项目初步选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煤炭消费量、污染物排放量及区域削减替代方案、碳排放量等内容。企业“两高”项目建设报告呈报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五)县(市、区)政府组织论证。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请当地政府召开拟建(含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论证会,论证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建“两高”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三线一单”、能耗“双控”、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约束性要求。县(市、区)形成论证报告,报省辖市发展改革委。
(六)省辖市进行部门联审。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对县(市、区)政府论证报告进行会商论证,从本区域能耗“双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及区域削减替代方案、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形成部门会商意见,报省辖市政府。符合政策要求的拟建“两高”项目,经省辖市审定政府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参照省辖市开展部门论证,报经管委会同意后上报拟建“两高”项目。
(七)省级部门会商联审。省发展改革委采取召开部门联审会议、书面函询等方式,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地上报拟建“两高”项目建设报告会商论证。根据审查项目的需要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会商联审,确有必要的组织第三方评估。符合政策要求的函告项目所在地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发展改革部门。经省级部门联审函复同意的项目,方可按既有程序加快办理产能置换(涉及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核准备案、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
四、组织实施
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工作情况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落实情况专项考核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查范围,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要求,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确保依法依规审批“两高”项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1月24日
附件1:河南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
序号
|
产业分类
名称
|
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名称
|
行业小类代码
|
包含内容
|
第一类:煤电、石化、化工、煤化工、钢铁、焦化、建材(非金属矿物制品)、有色等8个行业年综合能耗量5万吨标准煤(等价值)及以上项目。
|
第二类:8个行业中年综合能耗1-5万吨标准煤(等价值)的项目。
|
1
|
钢铁(长流程炼钢)
|
炼铁
|
3110
|
炼钢用高炉生铁、直接还原铁、熔融还原铁、铸造用生铁、烧结铁矿、球团铁矿等。
|
炼钢
|
3120
|
非合金钢粗钢,低合金钢粗钢,合金钢粗钢。
|
2
|
铁合金
|
铁合金冶炼
|
3140
|
普通铁合金,特种铁合金,锰的冶炼,铁基合金粉末。
|
3
|
氧化铝
|
铝冶炼
|
3216
|
氧化铝,不包括以铝酸钠、氢氧化铝或氧化铝为原料精深加工形成的非冶金级氧化铝。
|
4
|
电解铝
|
铝冶炼
|
3216
|
电解铝。
|
5
|
铝用炭素
|
石墨及碳素
制品制造
|
3091
|
铝用炭素。
|
6
|
铜铅锌硅冶炼(含原生和再生冶炼)
|
铜冶炼
|
3211
|
矿产粗铜(阳极铜)、再生粗铜(阳极铜)、精炼铜、电解铜、电积铜
|
铅锌冶炼
|
3213
|
矿产(粗)铅、再生(粗)铅、矿产锌、再生锌。
|
硅冶炼
|
3218
|
工业硅。
|
7
|
水泥
|
水泥制造
|
3011
|
水泥熟料,水泥粉磨站。
|
8
|
石灰
|
石灰和石膏制造
|
3012
|
石灰。
|
9
|
建筑陶瓷
|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
3071
|
以烧结工序制造的建筑陶瓷制品。
|
10
|
砖瓦(有烧结工序的)
|
粘土砖瓦及建筑
砌块制造
|
3031
|
以烧结工序制造的砖瓦。
|
11
|
耐火材料(有烧结工序的)
|
耐火材料制品制造
|
308
|
以烧结工序制造耐火材料产品。
|
12
|
刚玉
|
耐火材料及其他耐火材料制品
|
3099
|
刚玉。
|
13
|
平板玻璃
|
平板玻璃制造
|
3041
|
普通平板玻璃,浮法平板玻璃,光伏压延玻璃,基板玻璃等。
|
14
|
煤电
|
火力发电
|
4411
|
燃煤发电,不包括既发电又提供热力的活动。
|
热电联产
|
4412
|
指既发电又提供热力的生产活动。
|
15
|
炼化
|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
2511
|
从天然原油、人造原油中提取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脂,液体石蜡,石油气,矿物蜡及合成法制类似产品,油类残渣。
|
16
|
焦化
|
炼焦
|
2521
|
煤制焦炭、石油焦(焦炭类)、沥青焦、其他原料生产焦炭,机焦、型焦、土焦、半焦炭、其他工艺生产焦炭,矿物油焦、兰炭。
|
17
|
甲醇
|
煤制液体燃料生产
|
2523
|
煤制甲醇。
|
18
|
氮肥
|
氮肥制造
|
2621
|
煤制合成氨及氨水、氮肥(含尿素)。
|
19
|
醋酸
|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
2614
|
醋酸。
|
20
|
氯碱
|
无机碱制造
|
2612
|
烧碱。
|
21
|
电石
|
无机盐制造
|
2613
|
碳化钙。
|
22
|
沥青
防水材料
|
防水建筑材料制造
|
3033
|
石油沥青防水卷材(不包括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自粘防水卷材),其他沥青防水卷材;金属胎油毡,玻纤胎沥青瓦,钠基膨润土防水毯。
|
来源:河南省发改委
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且仅代表原作者观点,转载并不意味着环保再生国际平台赞同其观点,或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本文所载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环保再生国际平台对客户的直接决策建议。转载仅为学习与交流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本司联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