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改委:新型城镇化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地方政府债务
发布时间:2021-12-14 15:28:53 浏览:272
贵州省财政厅官网14日公告称,近期与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贵州省新型城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指出,每年年底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前组织各地申报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根据各地计划建设任务和资金需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城镇化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运用上一年度新型城镇化目标考核结果,结合新型城镇化专项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等使用情况,制定次年度70%以上专项资金总量的分配方案,并下达投资计划,其中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总量为50%;省财政厅根据投资计划提前下达资金。
办法要求,剩余的专项资金,次年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各地申报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项目审核,并下达投资计划,省财政厅根据投资计划下达资金。
此外,办法还要求,专项资金采用补助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实施,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不得用于偿还工程欠款,不得用于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未获得中央和省级其他资金补助的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金额不超过核定的项目建安投资;已获得中央和省级其他资金补助的项目,其中央和省级其他补助资金视为建安投资补助,专项资金补助金额不超过其建安投资缺口。
来源:贵州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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