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讲的条文包括《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品目条文、子目条文及注释,它们作为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严密性很强,所包含的商品范围是特定的,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这些条文之间也没有先后顺序,而是相互配合使用来保证商品归类的唯一性和准确性。
实际归类中,有时由于对条文基本含义的理解错误,也会影响商品归类的准确性。
品目84.19的条文如下:
84.19 利用温度变化处理材料的机器、装置及类似的实验室设备,例如,加热、烹煮、烘炒、蒸馏、精馏、消毒、灭菌、汽蒸、干燥、蒸发、气化、冷凝、冷却的机器设备,不论是否电热的(不包括品目85.14的炉、烘箱及其他设备),但家用的除外;非电热的快速热水器或贮备式热水器
该品目条文包含两大类商品,由分号隔开。第一大类(即分号前面的商品)的“利用温度变化处理材料的机器、装置及类似的实验室设备”必须是非家用的,不论是否电热;第二大类(即分号后面的商品)的“热水器”必须是非电热的,不论是否家用。
品目85.41的条文如下:
85.41 二极管、晶体管及类似的半导体器件;光敏半导体器件,包括不论是否装在组件内或组装成块的光电池;发光二极管(LED);已装配的压电晶体
该品目条文包含四类商品,它们之间由分号隔开,其中,第一类的“类似的半导体器件”必须满足“是依靠施加电场时所引起的电阻率的变化进行工作的半导体器件”。第二类的光敏半导体器件既包括未组装的,也包括已组装的。第四类的压电晶体必须是已装配的,若是未装配的压电晶体,一般归入品目38.24、71.03或71.04项下。
浸入式液体加热器属于品目85.16项下列名的商品。
品目85.16的条文如下:
85.16 电热的快速热水器、储存式热水器、浸入式液体加热器;电气空间加热器及土壤加热器;电热的理发器具(例如,电吹风机、电卷发器、电热发钳)及干手器;电熨斗;其他家用电热器具;加热电阻器,但品目85.45的货品除外:
10- 电热的快速热水器、储存式热水器、浸入式液体加热器
- 电气空间加热器及土壤加热器:
21-- 储存式散热器
29-- 其他
- 电热的理发器具及干手器:
31-- 吹风机
32-- 其他理发器具
33-- 干手器
40- 电熨斗
50- 微波炉
60- 其他炉;电锅、电热板、加热环、烧烤炉及烘烤器
- 其他电热器具:
71-- 咖啡壶或茶壶
72-- 烤面包器
79-- 其他
80- 加热电阻器
90- 零件
品目85.16包括六类商品,不同类别商品之间用分号隔开。其中,热水器必须是电加热的,在品目条文未列名的电热器具必须是“家用的”。
“浸入式液体加热器”归入子目8516.10项下毫无争议,关键是该类商品范围的确定,例如,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插入保温瓶中的电加热器,又称热得快,如下图所示,是否属于“浸入式液体加热器”?“浸入式液体加热器”对应的英文是“Imersion heater” “浸入式液体加热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则》中使用的名称,其实英文中并没有“液体”的含义,所以在此翻译为“浸入式加热器”更确切。,品目85.16的注释中对“浸入式加热器”的解释如下:
浸入式加热器,根据用途具有不同的形状,一般置入箱、槽等里面,将液体、半流体(固体除外)或气体加热。它们也有设计成可在壶、盆、杯、浴缸、烧杯等容器中使用,一般带有一个隔热手柄及一个便于加热器悬挂在容器上的挂钩。
它们装有加强保护层,可抗高强度机械应力,也可防止液体、半流体(固体除外)及气体渗入。保护层内具有良好介电及导热性能的粉末(通常为氧化镁)恰当地将电阻丝(电阻器)固定住,使其与电绝缘。
此处所指的“浸入式加热器”所用的容器装有“加强保护层”,一般不适合于家用。“热得快”电加热器不符合上述条件,所以该商品不能归入该子目,应归入子目8516.7项下。
图1.4-1 热得快
该商品为牙科用的矫形器具,是青少年矫正牙齿的器具,如下图所示。
根据其商品属性归入品目90.21项下,品目90.21的列目结构如下:
90.21 矫形器具,包括支具、外科手术带、疝气带;夹板及其他骨折用具;人造的人体部分;助听器及为弥补生理缺陷或残疾而穿戴、携带或植入人体内的其他器具:
10- 矫形或骨折用器具
- 假牙及牙齿固定件:
21- - 假牙
29- - 其他
畸形牙齿矫正用的牙箍(不锈钢制)
第九十章注释六只明确了“矫形器具”是预防或矫正躯体畸变的,并未说明是否适合于牙齿的矫正。比较子目9021.1“矫形或骨折用器具”和子目9021.2“假牙及牙齿固定件”,子目9021.1包括矫形器具,但未说明是牙齿用,子目9021.2包括牙齿固定件,但未说明是否为矫形用的固定件,哪个子目更适合于“牙科用矫形器具”呢?有人认为既然子目9021.2包括牙齿固定件,该商品也属于固定牙齿的器具,子目9021.1的“矫形器具”主要是用于骨折后矫正用的,该商品不符合子目9021.1的条文,所以归入子目9021.2项下。但仔细分析子目9021.1的条文和第九十章的注释六,可知“矫形器具”,是指预防或矫正躯体畸变,或生病、手术、受伤后人体部位的支撑或固定的器具。子目9021.1的条文并未说明这个子目不适用于“牙科”或矫正牙齿的器具除外,只要是“矫形用器具”均可归入该子目,从《品目注释》中对品目90.21的规定得知:
一、矫形器具
这类器具包括:
……
7.矫正畸形牙齿的牙科用具(牙箍、圈环等)
……
三、人造假肢、义眼、假牙及其他人造人体器官
……
(二)假牙及其固定件
……
此处的“矫形器具”包括矫正畸形牙齿的牙箍,子目9021.2的“牙齿固定件”中的“牙齿”只包括“假牙”,即此处的固定件只包括固定假牙的固定件。所以最终将“畸形牙齿矫正用的牙箍”归入子目9021.1项下是正确的。
初学者还有一个易犯的错误就是将该商品按“牙科用医疗器械”归入品目90.18项下。对于该商品来说,它属于“牙科用医疗器械”不假,但同时它也属于“矫形器具”,而且后者更具体,归入品目90.21更合适,在品目90.18的注释中也将品目90.21的商品排除掉了。
糖果包装机属于包装机器,根据其功能归入品目84.22项下。该机器在品目84.22项下未具体列名,所以按“其他包装机”归入子目8422.3030,但仔细分析子目8422.3的条文和深入了解糖果包装机的包装原理后,会得知这个归类结论是错误的。
子目8422.3的条文如下:
瓶、罐、箱、袋或其他容器的装填、封口、密封、贴标签的机器;瓶、罐、管、筒或类似容器的包封机器;饮料充气机
对于上述子目条文第一个分号前面的商品来说,“装填、封口、密封、贴标签”的对象是“瓶、罐、箱、袋或其他容器”,即只能是容器;对于第二个分号前面的商品来说,“包封”的对象是“瓶、罐、管、筒或类似容器”,即也只能是容器。也就是说只有包装对象为“容器”的包装机器才符合该子目的条文,包装对象为“非容器”的包装机器不符合该子目的条文。
糖果包装机是用纸张或塑料等挠性材料裹包糖块的机器,属于包装机器中的裹包机器,其包装材料(纸或塑料)在包装前还未制成“容器”,所以它不符合子目8422.3的条文,不能归入该子目,应按“其他包装机器”归入子目8422.4。
这个案例说明,虽然子目8422.3030的条文是“其他包装机”,但并不是所有未列名的其他“包装机”都归入这个子目,只有包装对象是“容器”的“包装机”才能归入子目8422.3030。这个案例也再次说明我们在归类时一定要逐级确定,而不能跳级确定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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