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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进一步加强露天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发布时间:2024-03-06 15:29:46 浏览:213

大同、朔州、忻州、晋中、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特别重大坍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近期国内外露天矿山重特大滑坡、坍塌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两办《意见》《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委会《硬措施》和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关于贯彻落实《硬措施》的实施措施,扎实开展治本攻坚,强化露天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坚决防范和遏制露天煤矿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全省露天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露天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煤矿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备配齐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相关专业技术和各工种岗位从业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必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落实“体检式”精查和源头治理要求,每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1次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风险隐患台账,严格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逐一整改销号,切实整改和消除“半边山、一面墙”开采、台阶超高过窄、边坡角超过设计值、边坡稳定性评价及监测不符合要求、防排水设备设施失效以及钻爆、运输、机械、电气、采空区(废弃巷道)、火区管理不符合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等问题隐患;主要负责人要跟踪督办,确保提高风险隐患整改质量。必须严格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大力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能力,“五职”矿长必须有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有10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采装剥、地测、钻爆、机电、运输、边坡监测、防治水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主体专业毕业且有5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五职矿长”要严格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矿长带班制度,严禁“挂名”、“草台班子”行为。

二、深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并相互验证,查清3-5年采剥范围内各类隐蔽致灾因素,切实查明露天矿边坡各岩层的岩性、厚度、物理力学性质、水理性质,软弱夹层的层位、厚度、分布及其物理力学特征,软弱结构面与边坡结构面的组合关系等,评价边(护)坡、排(矸)土场及其基底稳定性,还应查明并分析地表水、地下水对露天煤矿边坡稳定性的影响。井工煤矿转露天开采时,还要切实查明井工开采时井(矿)田内及周边采空区、废弃老窑(井筒)、瓦斯、地表地下水体、井下火区等对转露天开采安全的影响。要充分运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调整露天矿山灾害防治等级,落实防治水“三区”管理要求。要建立完善隐蔽致灾因素动态普查台账,动态掌握各类隐蔽致灾因素情况。要强化重大灾害治理,尤其是要对露天开采受影响的含水层或水体、存在地质软弱结构面等重大灾害实施超前治理。

三、强化采场及排土场边坡管理。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范、要求,定期开展边坡稳定性评价,评价范围要涵盖矿山所有边坡,尤其是要加强汛期、冻融期边坡稳定性分析评价。达不到边坡稳定要求时,要及时修改采矿设计或者采取安全措施。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采场、排土场边坡角不得大于设计最大值,单个台阶高度不得大于设计值的2倍及以上,平盘宽度不得小于设计值1/2,同时每月应向属地监管部门报送边坡角、台阶高度、平盘宽度等安全生产参数,不得弄虚作假。采场及排土场边坡与重要建筑物(构筑物)之间、采掘台阶坡底与内排土场下部台阶的坡底必须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要采用边坡雷达、无人机、卫星遥感等技术并辅以人工监测,加强边坡监测预警;要建设监测预警系统,明确分级预警值及响应措施,实施24小时在线监测,并保证正常运行、监测内容全面、监测范围全覆盖、实现联网。要严格执行煤矿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制度,加强应急演练,发现台阶有滑动迹象、工作面有伞檐或者有塌陷危险的老空区等重大变化时要及时报告,研判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遇到暴雨、8级及以上大风等特殊天气,以及边坡出现明显沉降、变形加速、裂缝增大或贯通、大面积滚石滑落等滑坡征兆时要及时撤人,并采取果断措施排除险情。

四、加强作业队伍机构安全管理。煤矿企业要加强作业人员限员管理,严格落实《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相关要求,采剥设备之间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0米,运输设备之间安全距离不得小于30米。必须加强对施工承包单位的管理,招标时要综合考虑投标单位业绩、信誉、专业、能力等因素,明确施工承包单位的资质要求;要对剥离工程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严禁将采煤工程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严禁将剥离工程发包给3家及以上单位或者个人,严禁将剥离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要严格监督管理检测检验、设计、评价、地质勘探等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严格要求其据实出具报告,严禁弄虚作假。

五、高标准推进智能化建设工作。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省《全面推进煤矿智能化和煤炭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建立推进机制,不断建设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和智能综合管控平台,积极推进智能地测保障、钻爆、采剥、辅助生产、安全监控等系统建设,实现矿山地质精准保障、钻爆作业远程操控、采剥工程高效少人无人自主、辅助系统自动控制和运行、安全风险智能动态管控和监测预警。要按照因地制宜和绿色、智能、安全的原则,充分利用国家推动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重大决策的机遇,开展采剥运输设备更新换代、以旧换新,核载能力小、使用满5年及以上、安全性能低的卡车要在2024年底前及时更新。要进一步提高单车核载能力,采购运用新能源纯电卡车,助推煤矿提质增效保安。要按照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要求和年度计划方案明确的时间表、路线图,同步积极推进无人驾驶,配套高效的卡车智能调度管理系统,应用防碰撞安全预警系统,实现合理配车、优化配车和无人驾驶卡车运行工况自动识别、自适应控制、自动避障、实时监测、异常报警功能,满足不同区域、场景应用。同时单斗挖掘机等设备要具备智能远程操控功能,并实现斗车、车车联网,提升协同作业能力,实现少人则安、无人则安。

六、强化露天煤矿安全监管服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分级分类监管要求,严格执法,加快推进建设并充分运用露天煤矿重大灾害风险防控系统,实时监控安全生产状态,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对露天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的立即采取措施查明,对弄虚作假的推倒重来,严肃追究煤矿企业和普查单位责任;对存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明确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仍无法达到安全条件的露天煤矿,依法依规予以关闭退出;对存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之外的一般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拒不执行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紧盯露天煤矿实际控制人、实际出资人等“关键人”和矿长、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强化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会同煤矿安全监察、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畅通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严格评审露天转井工开采、井工转露天开采煤矿项目,严把安全许可审批关。要坚持从严监管与执情服务机结合,从优化采场布置、强化重大灾害治理、加强边坡管理、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等方面,组织专家开展指导服务,推动企业找准和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要建立与地震、气象、水利、自然资源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露天煤矿安全风险预警预报,实现地震、极端灾害天气、地质灾害、卫星图像等监测信息共享互通,有效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的露天煤矿泥石流、滑坡、坍塌等灾害事故。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5日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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