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防城海关缉私分局侦办的“GN1819”走私废物案作出一审判决,周某安犯走私废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周某犯走私废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周某安实际控股的钦州某锌业有限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处罚金100万元,目前案件判决已生效。
海关关员、缉私民警对查扣货物进行取样
被告人周某安和周某为父女关系,父亲周某安今年已71岁,女儿周某今年44岁。据了解,周某安曾长期从事矿产品加工工作,对矿产品行业比较熟悉,深知用冶炼过的矿渣进行二次提炼加工比较赚钱;2008年,退休后的周某安带领女儿及亲戚从湖南到广西投资开办了钦州某锌业有限公司,专门从事氧化锌类矿产品及其副产品的生产销售,周某安担任公司法人。
犯罪嫌疑人周某投案自首
2018年8月,防城海关缉私分局发现钦州某锌业有限公司及周某安父女存在走私洋垃圾的重大涉嫌,随即立案开展侦查。
经查,周某安找到防城港市某商贸公司负责人黄某春商量从防城口岸以“氧化锌”的名义从越南进口工业钢铁废渣事宜,双方一拍即合,由周某安负责在越南联系货源,周某和黄某春负责将工业钢铁废渣伪报成“氧化锌”报关进口。为掩盖犯罪事实,周某安等人还通过制作虚假合同及变换公私转账的方式,制造两个公司之间买卖“氧化锌”的假象。经缉私部门侦查查明,周某安等人共走私进口工业钢铁废渣11217.305吨。由于案情重大,该案被海关总署缉私局列为一级挂牌督办案件。
搜查现场
查获的涉案固体废物
经法院认定,被告单位钦州某锌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安、周某、黄某春在明知货物是工业钢铁废渣的情况下,仍将货物伪报品名为“氧化锌”向海关申报进口,故意违反海关法规,将国家禁止进口的11217.305吨工业钢铁废渣走私入境,情节特别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走私废物罪,随即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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