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垃圾分类工作中暴露出的短板和弱项,国家发改委制定《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提出,将进一步促进垃圾减量,指导各地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促进生活垃圾从源头上减少(8月18日《南方都市报》)。
现行生活垃圾的收费制度,主要依据是2002年发布的《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目前的突出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低,二是征收强制性弱。
这导致了两大弊端:一是地方政府垃圾处理负担沉重,一些地方因为财力及意愿的限制,在垃圾处理投入方面的欠账越来越多,垃圾处理能力与运营水平远远滞后于城镇垃圾快速增长的实际。二是因为缺少收费的制约,居民、商家及社会机构产生垃圾缺少成本感,不利于从源头控制垃圾量的产生,难以遏制垃圾量疯涨势头,也不利于推进垃圾分类处理。
因此,健全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特别是实现垃圾有偿处理,按量计费,遵循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更符合社会公平的要求。针对这一问题,去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中,就提出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根据地方实际,制定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与此同时,一些地方在推进垃圾分类的立法中,也相应确立了垃圾收费办法,如《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就提出了“计量收费”。
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不只是增加城市相关收入,增强垃圾处理资金保障,更大的意义还在于,收费可成为撬动垃圾处理的一根经济杠杆,更好地规制与调节消费行为。所以,垃圾处理需要经济杠杆,但也不是费用一收了之。
在收费方式与支付手段的设计上,应注重更多与精细化,避免“平均收费”,比如,不能将之等同于一般性的行政收费而纳入用水、用气等生活必需品中搭车征收。虽然这样做可增强征收的可靠性,降低行政成本,但对于引导居民参与垃圾减量、垃圾分类、垃圾回收利用等没有作用。
垃圾处理收费,应体现居民的责任与产生垃圾种类及数量挂钩,比如按量计费、按类计费、阶梯计费等。当然,按量计费会增加收费的难度,提高征收的成本,因此,垃圾处理收费方式设计的思路应更开阔一些。严格来说,垃圾是消费的产物,生活中大量无法降解的垃圾,多源自商品,如包装、电子产品等,那么,能否将垃圾处理收费计入商品价格,从消费环节征收,让消费者在选择污染性产品或包装时即时付费?这样,不但谁消费谁付垃圾处理费显得更公平,而且通过建立有效的征管支付信息系统,谁回收、谁处理、谁受益,更有助于激励社会参与垃圾处理。
责任编辑:王磊
来源: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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